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科提升与专业优化,保障学科建设过程中决策咨询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我校学科建设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上海电机学院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人员组成,以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为主,其中正高比例不低于2/3,并有一定的青年委员比例。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科建设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处理学科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可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部门负责人担任。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实践能力强,在本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或工程实践声誉和公认的成果;
(三)倾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备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采用推荐和提名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合理确定委员候选人名额;
(二)校学术委员会按名额推荐学科建设委员候选人,在推荐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的代表性;
(三)校长提名担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候选人;
(四)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学科布局的合理性、教师的代表性,提出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的推荐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确定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调离上海电机学院;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二)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科建设相关的重要项目、重大计划及各类建设项目;
(四)遴选、推荐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建设和优先支持学科;
(五)为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学科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学科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校学科建设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学校相关学科建设事务的咨询权;
(三)在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科建设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参加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需要紧急审议的学科建设事项,经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的学科专业相关学术事务,除特别规定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外,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与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学科建设的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