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G0260101000-2020-0123 时间:2019-11-28 浏览:232 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推进科研管理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决策咨询、评议和协调机构。科学研究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科研自由,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科研质量,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1人左右的单数。

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的考虑,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分管科研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科学研究管理事务:

(一)评议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对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项的设置方案及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三)对学校预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及需要科学研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建立决定公示制度,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科学研究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