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与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知识服务能力,有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58号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7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以及国家及上海市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电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进行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及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科技人员以职务发明性质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新品种、新材料、生产新工艺、外观设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是指由职务行为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是指学校和职务发明人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是指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作价入股或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从科技成果转让或实施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是指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向企业作价入股,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互利、自愿、诚实、守信和守法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上海电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该基金为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权益及处置方法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全部归国家所有,我校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学校拥有优先权,若高校拟放弃所有权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应提前通知发明人;发明人有意受让的,学校应协助其有偿或无偿获得产权。
第八条 学校拥有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学校应向上级部门定期汇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让活动中,应当符合学校利益最大化和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成果交易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十条 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加大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的转化收益分成:
1.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净利益,70%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20%用于奖励发明人,10%归学校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转移工作:其中50%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机构人员奖励。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绩效工资限制。
2.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每年从当年学校获得的净收益中提取70%用于奖励。
3.学校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从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每年从项目的净收益中,提取70%用于奖励。
4.对于学校的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通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5.现金奖励是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现金,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处置形式为: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即学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2.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即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经批准后投资组建新的企业或向存续企业增资的行为。
3.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流程与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技术转移中心(简称“中心”)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
2.“中心”对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进行初步筛选并受理;然后移交“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
3.“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技术专家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成熟度分为:实验室研发阶段、小试阶段、中试阶段、成熟阶段。根据评定结果,引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寻找企业共同研发和挖掘需求市场。
4.“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化评估,确定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的转化方式。
5.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6.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成交价格后,由“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制定分配激励方案,由“中心经营委员会”上报技术转移中心管委会决策,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协助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由“中心经营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心管委会”,再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等文书应当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变更、隐匿或者销毁。文书的保存期限按照上海市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
第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由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法定出资人。
第十七条 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向企业作价入股,将学校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的70%的股权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并且可以按照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折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当年或次年课题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依据本管理办法获得股权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退休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全部退回学校。5年后具体事宜经双方协定再议。
第十九条 持股个人在转让股权时,学校作为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股东的第一权利人,对该股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获得股权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个人所持的股权申请退股时,其股权由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收回,个人不享有无形资产股权退股的对价收益,但可根据公司对基准日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按持股比例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其摊销收益。
第二十一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获得的各种收益,涉及税收等各种费用,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 免责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投资损失”免责政策,消除职能部门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经审计确认后,可不纳入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转化科技成果或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全职从事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人员经过学校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如科技人员或团队核心人员到企业工作,3年内保留其在学校的原有身份、职称和待遇。如3年科技成果孵化未完成,允许回到学校原工作岗位或继续进行孵化;通过3年孵化成功,如需要可以再延续3年,其政策与前3年不变。满6年必须做出决定,回到学校或者留在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拥有科技成果的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回到学校办理退休。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科研人员等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学校把此项工作纳入对教师、科研人员等的正常考核范围。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学校的资金,等同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内容。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有过程应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电机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沪电机院科研〔2017〕82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科技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