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条件:
(一)已按研究生本人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察,且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满足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毕业条件的要求。
第二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时间:
相关申请材料应在12月底前提交研究生处。
第三条 申请材料:
提交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二)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等);
(三)论文开题报告;
(四)已完成的学位论文;
(五)思想小结。
第四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