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件热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19-10-14 浏览:38 设置

一、总 

第一条  为推动大型铸锻件热制造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技术的自主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上海大件热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开放课题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依托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大型铸锻件制造技术开放课题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年度自主的具体研究内容做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

第三条  申请者为除上海电机学院以外的国内企业、高校以及研究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项目的研究基础和项目承担能力,一般应是本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工作者。

第四条  中心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中心的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

第五条  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第六条  每位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

第七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具体情况因题而异。

四、开放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中心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书不予报送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中心技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项目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中心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

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中心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中心签署意见,并报中心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度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不报,中心将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中心报送《大型铸锻件制造技术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中心技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达到任务书要求时准予结题。向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结题报告;

2)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3)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

4)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5)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资料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课题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属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奖项等成果,归中心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第十七条  属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上海电机学院”和“上海大件热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8DZ2253400)”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