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19-06-14 浏览:271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汇聚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以行业、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来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与模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发展的紧密对接与合作共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下文简称“产学合作项目”)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与行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各类建设与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为推广产学协同育人的应用及示范作用,鼓励学校教职工积极申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产学合作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上海电机学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负责人应具有项目相关的学习经历或教学背景,所申报项目应与本人的教学方向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与分散申报。集中申报的项目,由学校根据行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的委托,结合学校工作安排,集中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分散申报的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等要求,根据委托方需求确定,实行“教师申报、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立项备案制”,二级学院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严把审核关。

第三章 内容与实施

     第七条 产学合作项目在结合行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需求的基础上,面向产学协同育人,围绕人才需求、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服务人才培养。

    第八条 产学合作项目根据研究内容与学校教学需求,分为教学改革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类别,按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产学合作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不影响其申报校内其他教学项目的申报限额要求。

    第十条 产学合作项目立项后,除委托(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的日常管理参照学校同类教学项目执行。负责人应按照委托要求、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其合作方资助的项目经费一般应不低于校级同类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资助经费须及时到达学校指定账户,认定为校级教学项目。通过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申报且获批的项目,如到账经费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认定为市级教学项目;到账经费不足3万元的项目,认定为校级教学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需按照合同规定予以管理和使用,若无具体规定,则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要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项目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四条 委托项目结题工作采用“学院审核,学校审议”的方式。二级学院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提交至教务处。二级学院负责对各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归档。教务处将二级学院审核情况提交至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结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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