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步伐,鼓励我校教师围绕国家目标和地方经济建设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推动我校科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所坚持的原则:有利于高层次科技项目的申报;有利于团队科研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学校职能部门的把握和操作;有利于简化科技项目管理级别认定程序,且努力做到科学、规范和公正。
第三条 政府计划类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来源、计划(基金)性质情况,将政府计划类科研项目划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
第二章 国家级项目级别界定
第五条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计划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国家级项目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三章 省部级项目级别界定
第八条 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各部委和各省(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部委(省、直辖市)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一级科研平台或全国一级学会发布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也属于此类项目。具体详见附表。
第九条 人文社科类省部级项目分类见附表。
第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省部级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四章 厅局级项目级别界定
第十一条 厅局级项目指上海市委办局科研项目、各区政府、科委下发的科研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平台或二级学会发布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也属于此类项目。具体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类厅局级项目分类见附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厅局级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五章 项目主持、参加的界定
第十四条 主持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员工以上海电机学院为署名单位(在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书中署名)、作为课题或项目负责人承担上述项目(含合作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参加项目是指以我校教职员工身份作为课题或项目成员参加的非上海电机学院申报的上述项目(在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书中署名)。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凡是项目批准函中没有上海电机学院的转接类项目一律归属于委托类项目。
第十七条 此办法仅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上述项目的科研经费须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账户。
第十九条 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