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基地平台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上海市教委等各委办局等下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重点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并以国家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等相关单位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或基地主任负责制,对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的人、财、物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中包括:人员队伍的选择、后续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或引进的建议权;对由学校或上级单位资助的建设经费的计划与使用拥有充分的支配权与监督、检查权;对实验设备的购买、使用与管理具有规划决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监督检查权等。
第五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将按建设规划对项目的进度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科研基地平台停拨建设经费,将撤销其建设任务。
第六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应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国家和企事业重大项目为背景开展科学研究,产生一批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以学校优势学科群为依托,跨学院、跨部门聘请人员参与建设,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优秀学术骨干进入平台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平台应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及工作条件。按照平台级别及实际建设需求,可设立专职科研编制人员。
第八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需注明“×××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或“×××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或“×××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或“×××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等。
第九条 鼓励项目的成员主办或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十条 使用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先进实验设备,以及基地平台已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集中管理,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和开放度。
第三章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上报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的规划及经费预算表,并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表中所列出的主要使用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平台负责人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费用支取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费除申报书上注明外,一般不能以外协名义转出,所有外转费用均需科技处审查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各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并对通过评估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平台给予日常运行维护费。
国家、省部级基地平台如有年度评估考核的,学校采用其评估考核结果: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将按表1标准基础上增加100%日常运行维护费进行支持。结果为“良好”的,学校将按表1标准基础上增加50%日常运行维护费进行支持;结果为“合格”的,按表1标准支持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结果为“不合格”,不予支持日常运行维护费。
国家、省部级基地平台没有年度评估考核的,学校按照“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估考核结果给予评价。
学校对获“合格”的基地平台按表1全额支持日常运行维护费,对“不合格”的平台不予支持日常运行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