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19-07-05 浏览:105 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是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项目深度融合、拓展实验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延伸实验教学时间和空间、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不断加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优质资源建设与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相关专业类急需的实验教学信息化内容为指向,形成开放共享有效的信息化实验教学项目示范新体系。

第三条 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理念、准确适宜的实验教学内容、创新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先进可靠的实验研发技术、稳定安全的开放运行模式、敬业专业的实验教学队伍、持续改进的实验评价体系和显著示范的实验教学效果。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四条 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分为校级、市级、国家级三级。

第五条 校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认定:

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审。申报的教学单位认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于指定时间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资源、共享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对专家组推荐的候选项目,经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认定:

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从校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中进行遴选,推荐参评上海市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参评项目所在单位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认定:

学校获批的市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推荐,并通过教育部组织评审,由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实行校、教学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和应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加强对相关实验教学项目的监管。负责校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立项、遴选并推荐校级优秀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市级或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学校负责学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在线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和应用的主体。各教学单位负责项目的检查及指导,要将建设和使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作为推进完善现有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探索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新型实验教学模式。要加强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用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网络化学习的实验教学成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不断加强建设和管理,随时做好专家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要确保项目被认定后一年内面向高校和社会免费开放并提供教学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每年底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年度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资源、共享服务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在线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学校根据招标情况,对每年的在线平台建设、运行进行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对认定为校级及以上的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学校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纳入学校统一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期限为一年。立项为校级项目的,资助10万元/项;若校级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推荐参加市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并通过市级认定的,学校追加资助10万元/项;若项目由市教委推荐参加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并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学校再追加资助20万元/项。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校级、市级或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严格按申报要求进行建设。如发现未按申请书内容进行建设,或将经费挪作他用,学校将有权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校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立项后采取先建设后资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半年后,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申请项目中期检查,经评审合格后,学校发放70%的建设经费;经过1年建设,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学校发放剩余30%的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说明:

项目经费根据建设需要可用于外协开发费支出,外协开发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由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发文公布,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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