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19-12-18 浏览:664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同创新平台的要义。协同创新是指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通过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而实现深度合作。协同创新平台(简称平台)既是保持与企业等密切联系的通道,又是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二条  协同创新平台的三项基本功能。以平台为通道,协同和对接行业企业、政府社会组织,推进产学研合作、应用型人才培养、“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于研究生实践和本科生实习,企业工程师现场指导学生开展“顶岗实习”,设计研发工程师指导学生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创新设计,使学生不仅掌握现场最新技术,且领悟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理念、要领、方法等;接纳中青年专任教师进入企业、社会组织等践习,参与技术创新、课题研究,强化产学研能力培养等;以紧密合作解决行业企业技术难题为导向,持续不断地开展技术创新,开展与技术难题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关系。平台建设和学科建设都包含学科方向凝练、团队建设、基地建设等三项基本要素。平台建设更加强调需求导向,其目标驱动在于解决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技术开发的实际问题。高校的平台还须具备畅通应用型本科及研究生人才培养的途径。平台建设是我校应用型学科建设的主要途径。

第四条  分层分类建设。平台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区域及行业级、校级和院级;类别分为文科类及理工类。国家级、省部级、区域及行业级平台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校级和院级平台差别在于体量、作用、跨学科性等。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和院级平台的建设及管理。通过校院两级平台建设,增强研发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申报省部级各类基地平台及区域和行业的科技服务基地、技术创新基地。

第五条 建设任务。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及新工科的发展趋势,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行业内领军企业有联合建设基础,对学校综合能力的提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培育若干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平台升格成为省部级工程中心(研究所)、研发服务平台、行业工程中心或校级工程中心(研究所)。

第二章     遴选

第六条  实行公开遴选,目标管理。坚持“扶特扶需”原则,突出特色,强化优势。

第七条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自上而下”指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技术开发等需求,组建跨学科、跨学院的平台;“自下而上”指二级学院在凝练学科方向的基础上,提出平台建设方案的申请。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自上而下”:由学校拟定校级平台的建设方案,经校内外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确定。

2.“自下而上”:院级平台的遴选由二级学院院内方案申请及答辩、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

第九条 校级平台原则上需融合不同学院之间的相关学科资源,组建创新团队,聚焦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协同,并以申报区域或行业以上级“协同创新中心”为发展目标。

第十条 申报协同创新平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平台应具有较好的三项基本功能,具有对接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经验,具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潜在能力。协同单位包括校外合作企业(含科研院所、政府组织等)。

2.院级平台校内成员应在3人以上,校级平台校内成员应在5人以上。协同单位成员数应与校内成员数相匹配,且协同单位成员应对接并承担平台的具体功能。平台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具有企业经历和领军能力。

3.优先资助承担或完成了一定数量国家、地方以及行业、企业的重要项目,且有技术创新成果的平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协同创新平台领导小组,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企业特邀专家组成,组织开展平台审核、考核及推荐申报省部级平台基地等工作,秘书处设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二条 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保持与企业联系,推进学生实习实训等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安排专硕研究生企业实践,安排及考核中青年专任教师的企业践习、开展技术开发或社会服务,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团队建设及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公示各平台开展的校企合作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等,重点公示平台建设后取得的相关成果增量。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平台建设的需要,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文科类院级平台第一年约10万元,第二年及以后约5万元,理工科类院级平台第一年约20万元,第二年及以后约10万元。经费使用须确保平台的日常常规活动及开展技术开发或社会服务的项目需要。校级平台经费资助额度为院级平台的两倍以上。

第十五条 对运行较为成熟有效,且企业持续投入经费用于技术研发项目的平台,学校将酌情追加配套经费(办法另订)。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平台协同单位的参与程度和成效,给予配套鼓励和奖励(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加强政策支持,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平台倾斜支持。推进岗位聘任、团队配备、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平台建设的机制体制。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将平台建设成效列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及重大事项执行力考核。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期为三年,实行年度考核及建设期验收。考核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档。验收结果与平台级别的升降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平台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及建设期验收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撤销。建设期验收合格的平台将继续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将平台负责人的职责纳入岗位职责,平台建设成效纳入平台负责人的岗位考核。平台年度考核不合格,则负责人当年度不能评优。对建设期考核优秀的平台负责人将酌情予以奖励,对撤销的平台负责人将取消后期承担平台负责人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平台应按照不同的学科特点,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本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取得不同成效的增量,增量是考核验收的重点。若平台功能萎缩,则学校减少投入直至取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平台建设是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途径,现有各联合研发中心、研究中心和研究所原则上应逐步向协同创新平台转变。现有专硕研究生实践基地的部分或全部功能都应逐步整合到平台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