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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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高原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稳步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集中优势资源,汇聚和培养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一批学科总体水平位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中心任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瞄准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凝练学科方向,增强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高原学科(以下简称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制。 

第五条 学校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下设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学科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二)审核学科考核、评估结果;

(三)审议学科方向带头人、骨干成员人员和绩效水平变更;

(四)审查、监督预算、决算;

(五)协调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学科办”)负责学科建设的运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和指导学科的申报、年度考核和验收工作;

(二)制定学科建设有关文件;

(三)跟踪学科发展动态,对学科执行与进展情况进行实时跟踪与监督;

(四)组织学校、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骨干成员逐级签订《学科建设任务责任书》;

(五)贯彻落实上海市和学校各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条 高原学科成立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学科建设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动态管理;

(二)推荐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负责人及骨干成员人选;

(三)审议学科方向负责人及骨干成员的变更;

(四)审议学科重点研究方向的变更;

(五)审议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

(六)评审高原学科各类项目;

(七)组织落实上海市及学校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科负责人遴选与职责: 

(一)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学科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建设;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3.具有正高职称的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4.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学科项目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2.推荐学科方向带头人及骨干成员;

3.制订人员进出、考核晋升、绩效工资等相关标准;

4.组织制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5.牵头编制学科建设预算;

6.定期组织学科成员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三)遴选

1.学科办会同学科所在二级学院提名;

2.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分为两个部分:学科建设费和人员经费,比例严格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配。

第十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学校学科建工作小组通报。

第十二条 专项建设经费调整,需报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认定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应符合《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自主选择的绩效评价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二)年度、中期考核由学科办负责组织,具体程序为:

1.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填报《年度报告》,学科办组织专家对建设周期内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的职责履行、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考核结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考核结果报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

3.考核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三)学科办负责预验收,验收指标严格参照立项目标和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学科依托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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