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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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并规范管理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上只对学校不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经学校批准,可以与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学校在工作条件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条件及申报程序:

1.教师被联合培养单位聘为研究生导师并获得招生指标,需持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公文提出申请。

2.所在二级教学部门同意。

3.研究生处审核相关材料并备案。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每年930日前填写《上海电机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经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签名认定后到研究生处报到,由研究生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二级教学部门负责。

2.联合培养研究生应认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和科研任务,为导师的科学研究承担助理研究工作。

3.联合培养研究生完成基本的学业要求,并为导师的科学研究承担助理研究工作,可享受我校的助学津贴。具体金额发放按正常学习年限计,博士研究生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元。有下列情况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学校有权减少或停止助学津贴的发放:

1)受到学籍单位处分;

2)中期考核未通过;

3)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未通过;

4)所借我校物品未归还;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4.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安排住宿,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同时提供使用我校网络资源,使用图书借阅和电子数据库等方面的便利。

5.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导师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1.经学校研究生处认定的、我校教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学校按每位研究生分别给予一定的课时工作量,作为该教师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认定以研究生学制为限,参照下表执行:

联合培养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表(单位:学时/学期)

类别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第一、二学期

其他学期

第一、二学期

其他学期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

30

60

15

30

2.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津贴按照每学时50元执行。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课时津贴发放

1.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每年1120日前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年度工作总结表》至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核实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量并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工作量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电机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沪电机院研〔20163号)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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