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件热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贡献激励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19-11-15 浏览:70 设置

一、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心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心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成果指中心人员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中心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中心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隶属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包括专职与兼职人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二、激励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和职务成果收益。

第六条  在收益分配上,中心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中心的利益。

第七条  根据形式的不同,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70%40%作为完成人奖励,30%作为完成人的后续科研),中心占30%

2.经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50%,中心享有50%

三、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报上海电机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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