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心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心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成果指中心人员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中心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中心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隶属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包括专职与兼职人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二、激励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和职务成果收益。
第六条 在收益分配上,中心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中心的利益。
第七条 根据形式的不同,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70%(40%作为完成人奖励,30%作为完成人的后续科研),中心占30%。
2.经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50%,中心享有50%。
三、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报上海电机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