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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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特点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是指符合我校硕导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三条 硕导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必须优先满足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校内硕导(含外校兼职硕导)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1.符合《上海电机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2.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方面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

3.身体健康,首次任职的硕导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为同行所熟悉和承认,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 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I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期刊、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相关专著等其他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2) 近三年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项目,或近三年年均主持科研经费一般应在5万元及以上。

(3) 具有企业相关领域项目开发与研究,或指导学生企业专业实践工作经历,具有高水平成果。

(4) 需有在研科研项目。

(5) 优先聘任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师。

第五条 企业硕导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1.符合《上海电机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2.在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高水平项目和指导能力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经我校专家鉴定和学校审批同意,可适当放宽。

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愿意履行导师职责。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六条 硕导任职资格每年由学校规定的硕导资格遴选程序产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取得硕导任职资格。

第七条 硕导选聘(遴选和聘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硕导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硕导的积极性,发挥硕导在硕士生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做到实事求是,择优聘任,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充分体现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硕导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办法:

1.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研究方向,填写《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上交所属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按照申报基本条件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3.硕士点(领域)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申报基本条件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

5.校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审议。

7.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 硕导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的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十条 硕导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一般每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为增强研究生培养成效,学校鼓励以导师组形式指导研究生。经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备案,硕导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特点,与科研团队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副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2016年以后,已按照导师组形式培养研究生的,经二级学院确认,研究生处备案,相关导师组及副导师,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为保证指导质量,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博士学位讲师硕导指导同届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人、2人和1人。导师组培养成效显著,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年度未出现校级查重不通过、专家评审异议、上海市双盲抽检不通过的情形,每年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但每年在限额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名。

第十三条 硕导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硕导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二级学院批准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及一年以内者,应指定同课题组相关导师代为指导,并报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备案;离校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并落实好所指导研究生更换硕导事宜后方可离校,并暂停招生。

第十四条 硕导的主要权利:

1.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硕导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硕导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硕导指导的,硕导有署名权;研究生在硕导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硕导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审核及考核

第十五条 各培养二级学院应制定硕导(含企业硕导)考核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对硕导的招生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硕导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硕导的退休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一致。硕导达到退休年龄的,并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硕导所指导的尚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生获得学位为止,也可由所在培养二级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现任硕导继续指导并办理导师更换备案。

第十七条 对硕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其中,限招、停招相关处理意见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思想政治要求;

2.三个月及以上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3.本人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4.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5.未尽到教育把关责任,其指导的学生存在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6.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上海市、学校组织的抽检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7.未通过导师考核;

8.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9.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学生提供的钱财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凡被撤销硕导资格的教师,要重新获得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须按照程序重新遴选。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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