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20-09-03 浏览:453 设置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促进教师专业能力不断发展,结合《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办法(暂行)》(沪电机院教质〔2018243号)实施情况,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教学相长,提高质量,使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成为推动我校教学质量提高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教师岗位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通过评价,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

第三条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要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行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教师的个人专长,鼓励教师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努力进行科学探索和尝试。

第四条  在进行教师教学综合评价时,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评价,以课堂教学评价为主的原则;

2、学生评价、校级教学督导评价、教学单位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类型与方式

(一)学生评价

第五条  学生评价指每学期结束前,学生以网上评价的形式,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指导学生对所修读课程进行客观评价。

第六条  学生评价的数据处理原则如下:

1、学生评价的主体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类型课程不参与评价;

3、每门课程学生评价分数的前5%和后5%数据不纳入统计范围;

4、在学生评价结束前,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评价数据不纳入统计范围;

5、在计算教师某学期教学综合评价分数时,教师的学生评价分数为某学期各门课程评价分数的加权平均值。

(二)校级教学督导评价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评价指校级教学督导采取随机听课等方式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听课结束后,督导与任课教师及时进行沟通和讨论,反馈听课意见,并于听课一周内提交评价结果。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听课原则上做到在自然年内覆盖全校所有任课教师,并对部分教师进行重点跟进,主要包括新进教师、申请晋升职称教师、上一学期教学综合评价分数较低教师,及其他需要被评价的教师等。

(三)教学单位评议

第九条  教学单位评议是指教学单位以课程教学为核心,对承担本单位教学任务的教师(含机关兼职教师)课堂教学及相关环节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需成立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评议实施细则,并据此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师教学评议工作。各教学单位评议细则需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涵盖教学单位领导听课评价和教学单位督导听课评价,其中教学单位督导听课评价,原则上应做到在自然年内覆盖承担本教学单位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含机关兼职教师),且覆盖不同性质的课程;

2、对任课教师与课堂教学环节相关工作进行评价:由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小组,对与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环节相关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排课、调课、教案、作业批改、试卷命题、考场监考、成绩录入、教学资料(教师教学工作记录册、试卷、实验报告)归档等。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对每学期承担本单位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完备的评议记录,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将评议分数汇总表(应包含本单位评议细则中各评议分项的分数)报至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教师综合教学评价结果由上述三类评价分项得分按照相应的比例组成,具体如下:

评价类型

权重

1

学生评价

50%

2

校级教学督导评价

30%

3

教学单位评议

20%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每学期期末负责统计汇总每位教师的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结果,并在下一学期初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将每学期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对评价得分较低的教师要进行质量跟踪,帮助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职称评聘、教学方面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执行,原《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办法(暂行)》(沪电机院教质〔20182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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