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函》(新教函〔2020〕505号),为确保在我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预科生中的新疆籍(指新疆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我校当学年认定),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两门以上(含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三)休学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不如实报告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五)生活不节俭,有奢侈浪费和攀比行为的;
(六)按照校规,有其他不适合享受资助行为的。
三、资助标准及发放
资助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我校资助金资助标准计划设为两档:一档为特别困难档,二档为一般困难档,一档资助标准为二档的1.5倍。预科生两档的资助标准分别为本专科生的1.5倍。具体分档标准根据《上海电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校根据新疆教育厅经费划拨情况和实际申报情况设定及调整。资助金在完成评审后一次性发放。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评定、申报工作、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各二级学院上报申请材料至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公示后发放。
五、相关要求
(一)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确保应助尽助,不搞平均发放、人人有份;
(三)资助金100%用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