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信息化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20-11-25 浏览:269 设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5246号)、《上海市市本级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856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17102号)及 《上海电机学院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沪电机院财〔20183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分为弱电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三种类型。

弱电项目,包括弱电新建项目和弱电升级改造项目。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是指对已有信息系统实行运行维护的项目。

第四条 弱电项目,包括用于弱电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购置、系统集成、监理、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方面的支出。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支出,包括用于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监理、测评、信息技术咨询以及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方面的支出。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支出,包括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以及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方面的年度支出,不包括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相关的水电、交通、培训、会议、日常办公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我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学校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有充分的实施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是学校安排信息化预算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信息化项目申报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七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申报管理,由学校教育信息化规划小组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分集中申报和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二种。项目申报,须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材料。具体申报内容参照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集中申报,适用于各二级部门(学院)使用下一年度预算用于弱电项目、微应用(服务)建设(10万元及以下)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支出预算申报。

弱电项目、微应用(服务)建设,由学校教育信息化规划小组,组织校外专家,审核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经筛选排序,形成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提交学校项目库备案。

(二)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适用于超过10万元的信息系统建设及其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中旬。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由学校教育信息化规划小组,组织校外专家,审核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经筛选排序,形成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和排序初步结果。

学校教育信息化规划小组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初步形成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的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清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材料。

通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经信委评审的项目,将提交校项目库小组备案,并列入学校的财政预算中支出。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一网通办的总体部署以及上海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云网融合、网站整合、系统整合、数据归集共享的总体要求,按照统一门户集成、统一用户管理、统一授权管理、统一接入管理、统一资源管理、统一安全防护(简称六个统一)的原则,我校将逐步把各个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

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六个统一的前提下,还须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制定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内容包括立项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可实施性等。项目必要性是指项目符合学校和部门(学院)发展规划,建设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技术可行性是指项目满足建设基础条件,符合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前期研究与论证过程及详细的申报资料等符合要求;项目可实施性是指项目建设切实可行,按照必需必要原则并结合各项支出标准,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存在相关利益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原则上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实行清理调整和滚动管理机制。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复后,教育信息化规划小组将清理调整库内项目。对不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或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等,将及时清理退出。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需要,所有信息化项目将根据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通过一定程序开展过程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信息化规划小组秘书处(信息化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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