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实施细则

索取号: 时间:2020-11-30 浏览:281 设置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上海电机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实施办法(修订)》(沪电机院教〔201725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机学院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函评。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组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将申报材料(去除成果完成人、申报等级相关信息)送不少于5名校外专家函评。函评专家根据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见附表1)进行评审,并反馈评审结果(百分制评分)。根据专家函评的平均分(取小数点后1位数,四舍五入)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平均分相同的项目其排序相同。遴选排序前60%(取整数,四舍五入)的项目进入会评,未进入会评环节的申报项目将不具有评奖资格。

第二条 会评。举行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答辩会议,邀请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评专家组,参加会评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答辩。会评专家根据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见附表1)进行评审(百分制评分,具有参加会评资格但未按时参加汇报答辩的项目,其会评分计为0分)。秘书处按函评平均分、会评平均分各占50%的权重,计算参加会评项目的加权综合平均得分(取小数点后1位数,四舍五入),并按加权综合平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会评专家根据评审情况和排序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名单及获奖等级建议。

第三条 工作组评审。秘书处将获奖项目名单及获奖等级建议提交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工作组综合函评、会评情况,依据《上海电机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实施办法(修订)》(沪电机院教〔2017255号)文件规定对获奖项目名单及获奖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评审工作组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获奖项目名单及获奖等级的建议意见获得超过应到会人员二分之一的同意票,即为通过。

第四条 公示。获奖项目名单(含获奖等级)通过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组评审后,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五条 审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项目名单(含获奖等级)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组秘书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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