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抓紧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工作的通知》(沪科合〔2019〕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教发〔2019〕24号)、《上海电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上海电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结账:
1.科研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2.科研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要求的,全部归入项目负责人结余经费卡。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组的预研项目支出及自主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负责人按照主管部门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手续。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
2.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3.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4.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结转及核算。
5.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或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没有专门规定的按如下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处批准后,结余经费全额结转至项目负责人纵向结余经费卡,作为科研活动经费。
1.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后1年内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申请表》(附表 1),报科技处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科技处每年3月对已办理结账手续的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统计,编制《上海电机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汇总表》(附表 2)。
3.财务处凭科技处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结转通知,办理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结转和核拨结余经费。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处批准后,结余经费全额结转至项目负责人横向结余经费卡,作为科研活动经费。
1.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后1年内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申请表》(附表3),报科技处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科技处每年3月对已办理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统计,编制《上海电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汇总表》(附表4)。
3.财务处凭科技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结转通知,办理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结转和核拨结余经费。
第八条 2013年以前历年科研项目(纵向或横向)结余经费,已结题项目限期半年内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结转手续,未结题项目限期一年内办理结题及结余经费结转手续。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职工,可授权在职职工作为负责人办理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结转手续,项目结余经费使用也由受托人执行。
第九条 2013年以前的历年科研项目(纵向或横向)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受托人未能按期办理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结转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由科技处和财务处汇总后,经校内公示,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条 在职职工退休或离职前,原则上须提前办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卡结清手续。尚未结题项目如需延期,须凭人力资源处延聘手续办理项目延期手续,但项目结余经费不在办理结转。
第四章 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在办理财务结账前仍按照原项目预算使用,办理财务结账后不再实行预算科目和分年度控制。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负责人分别建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各一个,所有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纵、横向来源分别集中到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中。纵向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上海电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横向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上海电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纵向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前,需要编制纵向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年度预研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报科技处审批,财务处办理纵向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启用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技部、教育部等各部委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也不适用于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事业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财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