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校内二级单位入驻科技园项目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21-01-15 浏览:319 设置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2047号)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校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动产教融合,积极对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支持本校师生在大学科技园内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积极营造氛围,深化高校校区、科技园区、城市社区联动和融合,打造创新创业共同体,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等要素加快集聚,形成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鼓励校内科研团队与企业进行深入产学研合作,科研成果落户我校大学科技园,使我校大学科技园成为科技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提升我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服务能力。

鼓励以校内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整体入驻科技园。顺应大学科技园发展需求,加快推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不断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创新体系运行效能。

二、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包括:管理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

其中:物业费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房屋电费按实际用电收取;公共用水给予减免。

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过渡期给予免费。过渡期为实际入驻3个月。

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照第三方评估租金价格的25%收取管理费。(过渡期结束后开始计算第一年)

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第三方评估租金价格的50%收取管理费。

第五年及以后,按照第三方评估租金价格的75%收取管理费。

三、支付方式

1)二级单位支付上述费用时间:该年度结束之前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2)支付方式:从我校教师科研项目研究费中列支,可以一个或多个项目共同支付。

3)不接受个人或外部企业直接支付。

四、   管理费使用

收取的管理经费专款专用,继续投入到大学科技园内房屋的维护、硬件的添置和氛围营造等方面。

五、   周期与评估

科技园对在园项目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内容:(1)对学校的贡献度;(2)产生的社会效应。对评估成绩为优秀的项目予以表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终止入驻园区。

六、其他

1)有入驻需求的校内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科技处提交申请,经科技处认定同意后,办理入驻手续。

2)科技园内房屋及场地暂时不对外直接开放,校外项目原则上应与校内教师有相关的产学研合作才能申请入驻。

3)入驻的校内二级单位和个人禁止将科技园内房屋和场地出租或转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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