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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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和《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规定》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部门内部质量控制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三条 审计部门内部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的配备、从业资格、业务培训、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请示、审计文书签发和审计资料归档等方面工作的质量控制。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学校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为指导思想明确,审计组织严密,审计程序完整,审计证据有效,审计事实清楚,审计标准恰当,审计分析客观,审计结论公正,审计建议可行,审计档案完整,审计过程合规。

 

第二章 审计部门内部质量控制

第六条 学校审计队伍应由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并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证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以保持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与内部审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业、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后续教育,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项目开展应严格按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委托,临时追加审计项目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实施审计项目所需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在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和保证审计质量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保证审计质量为重。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明确组长和成员的工作职责。组长对具体审计工作的方案、人员分工、项目完成时间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并对审计人员是否按计划执行审计程序或追加审计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审计,要注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适用性,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切实把好审计质量关。

第十三条 审计组长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主要内容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过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准确,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呈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以确保审计质量:

(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四)审计定性及处理建议是否依法依规并适当;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组长、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组长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审计组长应当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并经部门档案管理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于审计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将立卷交由审计部门归档。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立项后,审计组长应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做好必要的审前准备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

(二)编制有关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编制必要的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资料,“盘点表”上应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人员签名。

(三)编制相关的观察记录,并注明所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取得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应开展函证业务但未进行函证的,应附注说明。

(六)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要有计算过程,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应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等,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证据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完备。

第二十条 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长确认,并附注说明,并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长应当监督审计人员收集和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审计组长应当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到了相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及时编制相关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必须附有审计证据,并要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情况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证据不充分的问题,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必须有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所支撑。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充分研究、核实并获取新的证据材料,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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