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等法律规章,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向校内外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有关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与管理活动等进行审计后,形成结论性审计文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内部有关制度,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在校内或校内一定范围对内部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应积极稳妥、注重效果、事实清楚,数据可靠,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秘密原则。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学校、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坚持时效性、重点性原则。应做到重点突出,及时公开。
(四)依法依规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有关制度。
(五)坚持有利于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涵盖范围: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专项审计结果;
(四)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情况;
(五)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 审计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四)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学校主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二)通过会议、文件或审计处编印的有关简报等形式公告;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对象:
(一)学校领导;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三)相关机关部门、学院及直属单位;
(四)全校师生员工。
第十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签发审计结果公开批示单。
第十二条 除审计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结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泄漏学校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三)阻碍审计结果公开、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