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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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042)、《上海电机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按照不同委托部门分类,审计业务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财务类项目审计;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

(五)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业务总流程

(一)审计处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委托,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

(三)审计结果由审计处报送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审计整改及回访。

(五)所有审计程序完成后,审计处对审计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条 各类审计业务具体流程:

(一)财务类项目审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类项目审计,主要是指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审计等各类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领导干部”是指负有经济责任的机关部处、院(部、中心)、直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任期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学校处级干部。具体流程参见附件2

(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上海电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规定》中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房屋、设施维修等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具体流程参见附件3

(四)内部控制审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业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具体流程参见附件4

(五)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本制度所称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是指运用审计方法和审计调查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或专门调查活动。具体流程参见附件5、附件6

第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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