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21-02-26 浏览:209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招聘流程、过程管理及工作质量考核,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深入推进上海电机学院委托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总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学校规定的程序,将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下属企业财务年报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造价咨询等各类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和审计人员力量情况,作出具体安排,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采取有偿购买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要求与选定

第五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能自行完成审计服务全部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服务,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经学校书面允许,为特定项目聘请的特定专家除外);

(三)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设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执业记录良好,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三年内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记录。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每年编制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等要求遴选中介机构。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范格式与委托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三章  质量与控制

第八条 委托审计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第九条 委托审计机构按委托审计合同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合同及约定书的规定实施审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委托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过程中,审计处对委托审计机构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考核,每年服务期结束前,审计处组织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参照附件《上海电机学院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表》),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合同的签订和工作分配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任务约定书》应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终止其审计服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本轮次入围资格,取消本轮次年度内单独项目参与资格:

1.未按《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任务约定书》的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价报告、工作不规范、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

2.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错漏的;

3.提供的审计(审核、审价)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纠正的;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组织秘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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