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实现资助育人,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全部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资助育人工作。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主动做好备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放对象
当学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
二、使用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资助补贴,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额,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现依据我校实际,限定如下使用范围:
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补贴:各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因病或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就业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者,可以在毕业当年还款确认时提出申请,由奖补专项资金为其偿还全额或者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
2.临时性困难补助:对于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学生需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相关材料,补贴额度参照我校《学生困难补贴实施办法》,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当年度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面试交通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校外实习、招聘会、面试等,可以申请交通补贴。补贴金额在500-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与学科发展、专业培养、就业相关的国家证书培训,并获取相关证书的,经学院、学校两级认定后,可以申请1000元之内的培训费或考试费补贴。托福、雅思、驾照培训不在补贴范围。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类路费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利用寒暑假返乡回母校开展各具特色的资助宣传活动、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村入户宣传资助政策;在高考招生录取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参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志愿服务工作等资助政策宣传类社会实践类活动可以申请部分路费补贴。同一社会实践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路费补贴,补贴金额为学校往返社会实践目的地产生地面交通票面价值的70%,飞机票不在补贴范围。
6.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力购买大学生医保和商业补充医保可以申请相关保费补贴。
7.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工活动,可以申请相关的路费补贴。
8.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资助育人活动可以按实际情况提供补贴。各类资助育人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须填写资助育人项目申请书,经审批立项后可获得立项经费。学院可以凭活动策划、活动记录、照片、数字平台简讯、奖品领用签收记录等报销相关费用或给相关贫困学生发放补贴。其中单次奖品购买费用不超过单次活动总费用的50%。
三、申请流程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报学生处复审通过后发放。
四、使用要求与监督管理
1.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并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公示工作组成员名单,接受监督。
2.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和活动类项目均需相关支撑材料。各学院应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审核、备份等工作,以备审计需要。
3.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补贴费、活动费、项目费、培训费、授课费等均不得使用奖补专项资金。
五、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及用途,仅适用于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如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及用途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学校根据变化予以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沪电机院学〔2018〕21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