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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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上海市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的管理,调动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3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沪府发〔199817号)及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教学成果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学校重点奖励在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教学成果。教学成果内容包括:

1.   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教学方法研究与教育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改革方案实施的经验总结报告或教材等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

3.   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侧重理论联系实践并产生了一定成效的教学研究或实践成果,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改革方案、教材、网站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但成果的实践成效必须有一定的支撑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章   奖项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上海市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同类院校中产生较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引领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在学校或在同类院校产生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属同等水平,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评选标准和条件:

1.   教学成果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2.   教学改革指导理念明确、科学,方案设计科学、合理,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   校级教学成果应为在近几年内完成,具有一定影响,在本校实践两年(含两年)以上。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

4.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直接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5.   申报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0人;二等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成果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教学成果;集体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6.   此前已经获得过教学成果奖(国家、上海市级、校级)的项目,在没有特别创新情况下一般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申请办法与评选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成果奖评议工作组”,工作组秘书单位设置在学校研究生处。校级教学成果奖评议工作组负责全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推荐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教学成果;各部门(二级学院)评审组负责本部门(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申请集体或个人向所在部门(学院)领取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反映成果的评选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报告、经验总结、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或项目验收结题报告等)至各部门(学院)。

第八条所在部门(学院)评议审核后,择优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报学校教学成果奖评议工作组秘书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代表教学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后,组织专家评议,经校级教学成果奖评议工作组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原则上特等奖不得超过申报总项目数量的10%、一等奖不得超过20%、二等奖不得超过30%

第十条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奖者,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可以推荐申报上海市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教学成果奖励及待遇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上海及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奖励内容参照本科各级别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学校嘉奖获奖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并授予证书。同一成果同时获得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时,学校奖励以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给予。教学成果奖励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最高奖项,获奖情况全部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同一教学成果相继获得校级、市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该成果在职称评聘、硕士生导师遴选或工作量考核时,以最高奖级计,不得累积计算。

第十六条获得校级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在成果的推广和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评议工作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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