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海(境)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21-04-25 浏览:68 设置

一、总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战略,切实支持各二级教学部门聘请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名师来校任教、组建教学团队开展教学及课程研讨活动、联合开展科研、举办学术讲座以及拓展国际合作项目等工作,提升学校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补充学校高端人才的不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一条 本项目所称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或学者,主要指外籍专家或学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或学者;已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并在外国高校担任全职教职的中国国籍专家或学者。

第二条 名师应是我校教学或国际化发展急需的人才,长期名师应具有正教授职称,短期名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备与我校工作领域相适应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名师身体健康,在我校任职期间应自行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

第三条 (境)外名师的要求。

长期名师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其重要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影响;

2.曾经或目前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3.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编委或主要审稿人;

4.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旨报告人;

5.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获得者;

6.是对当前的学术思想或社会生活形成较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其绘画或其他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

短期名师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其近三年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2.曾经或目前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学术组织、研究机构任职;

3.曾经或目前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学术刊物的审稿人;

4.近年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奖项获得者;

5.是对当前的学术思想或社会生活形成一定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其绘画或其他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

第四条 已取得教育部或其他政府部门、高校同类项目经费资助的、已在国内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地方高校或科研机构担任全职教学或科研职位兼职受聘参与项目的,不可申请本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申报对象须是我校各二级教学部门,每位名师只能归属一个申报对象,不得同时申报我校其他专家、学者或兼职教授等项目。

第六条 本项目申报对象能准确把握申报项目与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的关系,并能清晰估量和阐述该项目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等作用;熟悉并客观阐述拟聘请的专家或学者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并与其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交流基础;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学者来校工作的目标,并有详细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安排;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

第七条 名师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不得传播宗教。

  三、申报材料及工作安排 

第八条 (境)外名师项目每年由二级学院提出申报,二级学院申报材料须包括:

1.名师项目申请表;

2.拟聘对象本人签字同意的函件及翻译件;

3.拟聘对象本人护照、名片复印件;

4.长期名师需提供三封推荐信及中文翻译件,其中至少一封应来自国外相同学科、专业的专家或相关机构;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表中的外文内容均须附完整准确的中文译文。申请表填写不规范且未按照时限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名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管理专家在本学院的工作。各二级单位必须提前制定名师工作计划,审定专家的教学计划以及所使用教材,并配备专门教师配合专家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在名师来校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名师来校计划。在名师到校当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如果名师及随行外籍人员在校住宿,需在入境24小时登录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自助申报系统”提交护照照片页、签证页及入境章页等电子材料完成外国人来华临时住宿登记,并在入境24小时内向在校住宿管理人员出示“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凭证,完成在校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于每年提交项目结项报告。获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时实施的,应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准同意后可以在本年度内延期实施,但不得延至下一年度。因故无法实施的,应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准同意后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名师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试卷、评分标准及答案,以及不少于45分钟的课程视频的相关资料存档工作。其在受聘期间开课、合作申报并开展科研项目、讲座、参加会议、组织、辅导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等活动的安排及图片及文字资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学校定期对项目进行考核, 二级学院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考核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要认真规范,签字盖章要一致。

 

  四、名师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长期名师应保证在学校的工作时间上半年和下半年合计每自然年度不少于60天(2个月), 限3次之内完成。

教学任务:在项目期间至少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两门世界先进前沿学科课程,每门课不少于2学分32学时,用外语授课。其中必须有1门课程以项目化教学、讨论式教学等为主的教学模式开展。

科研任务:在项目期间原则上应在学校组建3人以上的稳定科研团队;申报获批海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或帮助学校青年教师申请获批国家自然(哲社)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项或指导团队教师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2篇以上;完成两场向全校或二级学院师生开放的本学科研究学术前沿讲座;接受我校教师赴海(境)外名师学校或科研团队进行访学等学术活动。

长期名师项目年度考核不通过者,原则上不再继续资助。

第十五条 短期名师应保证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4天,限一个工作时间段完成。

教学任务:在项目期间为学生开设一门23学分(3248学时)与专业相关的学科课程,用外语授课; 在项目期间至少参加不少于1次所在专业的教研活动。

科研任务:至少完成一场向全校或二级学院师生开放的本学科研究学术前沿讲座;指导教学/科研团队教师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1篇以上;接收我校教师赴海(境)外名师学校或科研团队进行访学等学术活动;鼓励指导学生科创项目,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鼓励开展跨国联合科研合作和国际合作项目申报。

短期名师项目年度考核不通过者,原则上不再继续资助。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教师保证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4天,限一个工作时间段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为学生开设1门以上23学分(3248学时)的学科课程,用外语授课;接收中方项目组教师赴合作院校进修和访学,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科创项目,参加国际学科竞赛。

  五、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长期项目每自然年度最高获得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经费。获准立项的短期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自然年度最高获得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经费。根据学校预算的实际金额以及高校项目的执行需要,资助额度将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核定的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所聘专家或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名师在项目执行期间产生的用于科研、出版物、举办会议、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由名师所在二级学院承担。名师国际旅行机票经济舱实报实销,原则上不超过1.5万人民币,薪酬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70%。海(境)外名师按照国家或我国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税收。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实报实销,实际支出低于核定经费额度的,剩余经费部分应当纳入聘请专家和教师专项经费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管理和使用。获准立项但未实际执行的项目经费应当纳入聘请专家和教师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凭项目成果总结、相关发票及名师本人签名的报销单至学校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上海电机学院“海外名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电机院国交〔2013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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