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激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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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调动学校各方积极性,推动上海电机学院社会捐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财〔2019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社会捐赠财政配比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项资金包含业务发展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上年度获得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二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捐赠收入”),是指校内二级单位通过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事业发展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社会捐赠收入应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财政配比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根据《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学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经认定由市财政以配比资金形式下达的奖励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逐项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获得的财政配比资金及学校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逐项核定。

(二)正向激励,公平公正。专项资金分配体现“多受捐多奖励”的正向激励原则,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三)自主使用,加强监督。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规定范围,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社会捐赠激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总会计师)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基金会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六条 工作小组依据基金会上年度捐赠收入及获批财政配比资金,逐项审核确定各二级单位上年度捐赠收入的实际到账金额和所需的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业务发展资金,根据上年度各二级单位捐赠收入当年到账及财政配比资金获批情况进行逐项核定,并按各二级单位当年获批的财政配比资金(捐赠收入需全额到账)金额40%,确定部门业务发展资金,列入下年度二级单位业务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中绩效奖励资金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捐赠收入等因素确定额度。根据上年度各二级单位捐赠收入当年到账及财政配比资金获批情况进行逐项核定。上年度获批财政配比资金(捐赠收入需全额到账)300万以内(含300万),按照财政配比资金的10%比例确定绩效奖励资金,获批财政配比资金超过300以上部分按照5%比例确定绩效奖励资金,列入下年度二级单位绩效奖励额度。

第九条 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要求,开展二级单位上年度捐赠工作考核认定工作,并提出业务发展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列入下年度学校财务预算的业务发展资金,由获得奖励的二级单位,结合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制定经费使用预算方案,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部门业务预算。

第十一条 业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院系部门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及有助于捐赠筹资的活动等,具体可用于资助学生国内国际交流、创新创业项目;引进人才费用的院系配套部分;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 促进捐赠工作所需的必要开支(不得超过业务发展资金额度30%); 学科专业等其他相关建设所需支出;其他相关教学科研事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业务发展资金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列入下年度的绩效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捐赠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经校基金会审核后报校人力资源处,纳入下年度二级单位绩效分配额度。

第十四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对捐赠工作有贡献的校内人员,不得变相作为部门福利发放。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要确保获得财政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并按照基金会要求将捐赠项目收入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捐赠收入及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所涉及专项资金从二级单位下一年预算中予以收回。对核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电机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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