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采购工作核价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 时间:2021-06-01 浏览:455 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定质定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电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校内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核价范围是学校范围内进行的物资设备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基建与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本办法不再做规定;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学校《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本办法不再做规定。

第三条 核价采用分类指导,专业管理的原则,由专业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对全校相关采购项目的核价管理工作。核价具体工作归口在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定期将核价结果报送分管校领导及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强化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推进落实“谁采购,谁负责”,引导项目负责人增加主体意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备、细化的采购方案。

第六条 核价管理实行由专业管理部门参与的统一管理模式,各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 招投标办公室

组织管理核价工作,协调专业管理部门、采购项目部门、采购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采购项目核价,对已完成核价的项目进行备案。

1.负责起草学校核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提交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

2.组织召开核价管理工作会议,准备会议议程、会议材料、备案材料等。

3.了解掌握价格政策,为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提供价格参考。

4.组织核价小组,召集做好重点项目的专家评审核价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5.对已经完成核价工作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存档。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主要参与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核价工作。

(三)后勤保障中心

主要参与花草苗木、药品、家具、物业管理、安保服务、餐饮、会议、体检等相应的服务项目的核价工作。

(四)信息化中心

主要参与弱电设备采购、软件(含成品软件和定制软件)、弱电工程、安防技防、信息化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的核价工作。

(五)图书馆

主要参与图书、教材、音像资料、电子资源、印刷、出版和其它相关的服务的核价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采购项目原则上要考察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单位。考察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为依据,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技术强的项目还应成立专家组,事先由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核价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度预算确定前进行,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具体细则如下:

1.符合校级“项目库”条件的项目,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根据需求核价、申报,两年内出库的项目将不再进行核价,超过两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认。

2.信息化项目按照“性价比”原则进行立项,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金额为准。

3.集市采购内设备类项目,以部门论证为主,按照《上海电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4.以价定量的采购项目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可在采购前进行核价。

5.因工作需要涉密或上级部门有指定的采购项目不需核价。

6.服务类的项目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进行市场询价,通过综合评价给出建议价格。

第九条 采购项目金额15万元(含)-50万元的,由采购部门与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市场调查、论证。招投标办公室与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价格咨询,具体方式可成立核价小组、通过第三方机构、市场调查或询比价等给出建议价格。

第十条 采购项目金额5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采购部门与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市场调查、论证。招投标办公室与专业管理部门提供价格咨询,具体方式可成立核价小组或通过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给出建议价格。核价小组成员在三人以上,由采购部门、项目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审计处和招投标办公室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核价后的建议价格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采购项目部门和相关部门,用于制定预算及招标采购的价格参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供货商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确保所采购物资质量,对于质量差、供货服务不好的厂商责令整改,计入信誉档案,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剔除在学校供应商之外。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部门未按时申报材料,或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有关资料提供不全,造成产品采购供应和认质认价工作时间拖延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核价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法影响核价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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