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教育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3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精神,按照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市属高校内部审计(基础性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审〔2020〕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电机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所指“领导干部”系指由学校任命的正处和副处(含主持工作副处级或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科级)干部。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并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为党委组织部、审计处、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中心。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
(二)审议并批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基本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名单,确定审计对象,向审计处下达委托书;
2.在部门领导干部调任、转任、离任和退休前,委托审计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存入档案,将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任用、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审计处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计划,编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
2.按照国家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认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同其他成员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4.经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和所在部门送达审计报告,并可视情况向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建议书。
(三)党政办公室
1.按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协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信访情况资料,配合审计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人力资源处
1.按照联席会议的安排,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负责提供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的人事情况资料,配合审计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财务处
1.按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安排,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收支预算
编制和执行情况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配合审计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保障中心
1.按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安排,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负责提供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相关资料,配合审计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长由审计处领导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配合审计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采取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八条 对于以下无法正常实施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已被撤销;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由联席会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