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促进学校经济活动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根据《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财会〔2015〕14号)、《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和《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规定》(沪电机院审〔2018〕29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及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实施。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审计部门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学校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济活动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审计一般包含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预算调整程序;
(三)是否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是否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
(五)是否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及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现象;
(四)各项支出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大额度支出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
(三)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按照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四)集中采购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各业务环节记录;
(五)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采购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六)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二)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购入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执行;
(五)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方案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意见,是否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四)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如有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价,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二)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经授权审批,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价款结算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包括合同的登记、保管、归档和统计等;
(五)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