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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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确保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列入学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含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  审计主要类型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规定和科研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签章。审计部门视情况,可对有关科研项目经济事项进行延伸审计。

第五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校工作重点安排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学校审计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以采取联合校内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

第八条 对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将审计报告抄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审计处对整改情况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需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预算调整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审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对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项目效益完成情况以及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计;

(四)其他需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4.审计部门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审计处拒绝签章,将情况通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5.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进行归档。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向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院系及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报主管审计和科研的校领导;

6.审计处向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审计处。审计处在必要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1.课题立项资料:含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含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配套经费到位资料;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资料:含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5.成果资料:含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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