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入与费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15〕1号)和《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规定》(沪电机院审〔2018〕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入与费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财务收入与费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入与费用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入、财务费用、资产、负债、净资产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
(二)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
(三)各项收费收入的取得是否经过报批和报备,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第八条 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其他费用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
(二)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费用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
(三)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或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并及时清理;
(四)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存货的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或流失等问题;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盘盈、盘亏按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无偿占用或流失等问题;
(六)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七)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购入、转让、捐赠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八)对外投资时是否对投资方案进行过认真的可行性论证,特别是开展的经营投资是否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手续是否完备,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的形成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分类、核算是否清晰、准确和完整;
(二)各项负债的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上缴等。
第十一条 净资产的审计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的情况;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的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入与费用审计工作,在学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根据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等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入与费用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财务收入与费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及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