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绩效审计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15〕1号)和《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规定》(沪电机院审〔2018〕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事业发展、资源使用等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绩效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等方面。
第五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检查预算部门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预算部门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和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一)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和项目施工、安装和验收程序,分析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审查是否建立健全项目运行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
3.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依据经济活动项目的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审计对象,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审计组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提交审计处审定。
第九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询、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做好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学校及单位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