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师生员工使用学校经费购置图书,方便全校师生合理地自行购买和使用图书资料,加强学校图书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经费购置图书财务报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经费”,指学校除图书馆购书经费外的各类经费。所购图书应符合学校规定,与项目经费预算相符。
第三条 非财政经费购置图书,单张购书发票总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或发票中有图书单价达到500元(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单价达到800元)以上(含)的,购书者须及时至图书馆办理图书资产入库手续。
第四条 使用财政经费购置图书,购书者一律须至图书馆办理图书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章 图书入库及报销
第五条 符合办理图书资产入库手续的,购书者(需为在职在编员工)携带已购图书、发票、购书清单和本人教工卡至图书馆编目工作室办理图书资产入库登记及长期借阅保管手续。图书编目加工完成后,将图书、发票、购书清单及资产入库单交图书购置者(保管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购书者凭购书发票、购书清单、图书资产入库单及固定资产报销单,按照固定资产(图书)报销手续,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业务。
第七条 购书发票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的,报销时除提供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供图书采购合同。
第八条 若委托图书馆采购1,000元以上需入固定资产的图书,国内出版图书应不晚于当年10月底,境外进口图书应不晚于当年5月底,提交办理申请。
第九条 非财政项目经费购买图书,单张发票总金额小于1,000元且其中图书单价都小于500元(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单价小于800元)的,不需办理图书资产入库手续,直接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购买用于集体发放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资料等,此类图书直接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图书借用与保管
第十条 图书购买者即为图书保管人。购买者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完成办理长期借用手续。所购图书在保管人的借书账户中列为长期借用,无固定借期,不产生逾期费用。长期借阅的图书由保管人自行保管,保管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并配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做好图书资产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保管人不再借用的图书应归还图书馆结束长期借用。当保管人退休、辞职、调出、离职时,须还清所保管的图书。长期借用的图书若有遗失,保管人应按原价赔偿。若变更保管人,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各部门自建的资料室,部门应指定本部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为资料保管人,保管人对资料室的图书资产负保管责任。资料室保管人若发生变更,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等对于使用学校经费购买图书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作详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