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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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部门有关基建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要保障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保障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保障服务学校发展和满足师生需求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立项报批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来源有:

(一)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依据。

(二)由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或后勤在日常巡查或修缮过程中认定应进行的项目,主要为出现原有建筑功能性改变,建筑外观的大范围改变或出现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面积等情形。

(三)其他来源。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议定。

第五条 基建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为:初步方案、论证研究、立项决策、咨询机构招标(按需)、国家的报批程序。

第六条 基建项目初步方案是在项目立项决策阶段所进行的总体策划,它的主要任务是提出项目的基本构思、进行项目的定义和定位,全面构思一个待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的定义、项目的定位、项目的组织策划、资金策划和目标策划等。

项目的定义:描述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建设选址,进度安排等基本内容。

项目的定位: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建设依据及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并对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等。

项目的资金策划:描述拟建项目的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

项目的目标策划: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造价目标、进度目标、安全和环保目标等,并确保目标之间达到最佳匹配。

项目的组织策划:明确项目管理方案,设立项目负责人,设置管理机构,各类工作程序、制度及运行机制,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基建项目初步方案阶段应形成项目初步方案,此方案文本作为后续论证和决策的依据。基建处、发展规划处、党委宣传部、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参与项目初步方案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 基建项目的论证研究阶段是指对基建项目的项目策划及方案进行论证研究。项目的校内论证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必要时可举行扩大会议进行论证研讨。如项目有特殊需要,可向校外专家进行咨询,校外专家的遴选由基建处建议,基建领导小组审核。

校区的基建项目方案原则上须向校区设计总控单位征求规划设计意见。

第九条 通过项目论证研究的拟建项目可进入立项决策程序。基建项目立项决策须经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立项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议决策。

第十条 立项决策形成后,可进入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立项决策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会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初步审核。对于已明确使用部门(单位)的项目,使用部门(单位)也应参与项目建议书编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遴选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遴选及管理依据国家、地区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建议书编制、初审完成后,须提请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再由基建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经批准后,由基建处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基建处向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开展设计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处组织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现场勘察及各项专业评估工作,并据此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由基建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经批准后,由基建处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基建处可依据基建项目的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遴选及管理依据国家、地区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基建处组织初步设计工作。已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基建处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

初步设计文件经校内相关部门和基建领导小组审核,而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基建处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以及资金计划;办理施工要求相关的行政审批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如有重大调整的,调整事项及内容需重新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基建处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建设计划管理、项目进度计划管理及投资计划管理等。

第二十条 校园基建建设计划管理主要指校园基本建设项目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基建建设计划制定及调整的依据有:

(一)学校近期、五年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学校有关部门在执行本部门工作中发现的基建项目。

(三)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提出的建设建议获得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的。

(四)其他经程序批准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在当年计划之外增列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而急需建设的项目,必须获得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管理主要指对校园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进度控制,以保证项目在预定的期限内建成交付使用。主要由基建处负责开展。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建设进度及交付日期在项目方案阶段初定,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进度计划管理以项目批复、学校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进度为依据开展。应充分利用现代进度管理技术工具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进度管理的要求应在各类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有所体现,所有参建单位的合同应含有进度控制条款,并严格控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有关进度信息,对项目建设进度中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不断推动进度的改进,必要时要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调整后,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当根据实际情况,基建项目交付日期滞后于初步设计批复所定的交付日期,相关调整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基建处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主要指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建设经费的筹集和运用计划。分为项目总投资控制计划和年度资金筹措支付计划。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的总投资控制计划由总投资计划和总体资金筹措计划组成,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编制,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应根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确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遵循“宏观总量控制,微观标准把关”原则,确保总投资控在限额目标范围内。资金筹措计划应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避免滞后。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会同基建处,根据基建规划、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等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资金筹措建议计划,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应合理编制计划内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加强项目的进度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达到年度预期的节点计划和投资计划管理目标。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决算”,并协调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等报送均需符合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并充分考虑报批流程对项目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关于立项和计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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