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索取号: 时间:2021-04-26 浏览:175 设置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定义和原则

第一条 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设计变更必须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和节约投资的原则。

第二条 现场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现场签证必须坚持内容真实、计量准确、及时处理、避免重复和从严控制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参建单位是指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按程序报批、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原则。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凡属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因现场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或因规范调整需要变更,经过学校和各参建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学校因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实际需要向设计单位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一)由学校提出。学校基建处、发展规划处、建设项目使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功能需求、建设规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发生变化而等引起变更。

(二)由设计单位提出。由于设计单位在设计时难以考虑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变更(正常变更);由于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不善等因素,设计方为了弥补施工造成的错误和不足,而导致的变更(非正常变更,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责任方承担)。

(三)原则上其他单位不得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如因在招投标阶段的不可预见性,而在实际施工中难以避免的因素,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管理公司、投资监理或学校基建处协调,提请设计单位或学校基建处提出变更建议。如有特殊情况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其他参建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设计变更建议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并填写技术核定单,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联系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图纸修改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报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财务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核定工程项目造价增(减)预算后再报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再上报学校基建处。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核定单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技术核定单须经各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字并经报审后生效,各决策层面的会议纪要应留存备案。

第七条 设计变更需按规定权限报审。

概算内增加投资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工程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增加投资5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专题会议应提请学校基建、财务、审计、合同管理以及招标管理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需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设计变更后,项目总额超出概算的一律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场签证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现场签证的条件。因施工中的技术措施、施工条件、地下状况、施工机械进出场、设计变更及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等各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量,施工单位需与建设单位和其他各参建方作出签认证明。

第九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施工方案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有附图,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附有影像资料。签证单必须做到表述明确、书写规范、原因合规、计量准确、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内容与招标清单相符等。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必须由相关参建各方的现场工程师签名。

第十条 现场签证的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签证理由、内容及签证预算并填写现场签证单,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签证方案的分析、论证工作,并给出签证意见,报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日期、实际工作量和施工质量等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财务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再报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再上报学校基建处。

现场签证单和各决策层面的会议纪要应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需按规定权限报审。

签证费用5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报工程例会审议通过;签证费用5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报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专题会议应提请学校基建、财务、审计、合同管理以及招标管理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签证费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场签证后导致项目总额超出概算的,一律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现场签证,由基建处组织项目管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校内职能部门等各方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前述规定报审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 其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具体落实;未按上述规定实施的变更和签证,一律按无效变更和无效签证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坚持资源节约原则。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不得突破设计概算。如确因特殊情况通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超出设计概算的,应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并向有关上级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