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及上海市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中央、市财政投资的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项目。本办法所约束的基建项目经费必须以国家、市发改委、市教委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的立项批复为依据,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金额为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需按照功能优先、节约经济、合理使用等原则进行投资控制。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等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职责分工和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和决算等工作。
第四条 基建项目原则上聘请专业财务监理机构参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业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遴选方式及各项管理有关要求按国家、地方、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基建项目的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条 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做好工程项目的经济论证,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概算,不得擅自超概算、超面积、超标准进行建设。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如确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概的,应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并向有关上级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准确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从项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基建处应会同设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定位,事先完善设计方案,准确确定资金量,严格按照概算进行实施,做到先算后做。项目开工前,财务监理单位应按照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及施工合同约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分别制定月度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相关计划应提交至学校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同时按基建项目的管理要求提交至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于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要“先算帐后审批”,具体按《上海电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流程支付工程进度款。
(一)基建项目付款需先由参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相关合作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申请后,方予以支付。
(二)参建单位填写工程款申请表,工程监理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和基建处对项目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审核,财务监理对照清单和合同进行付款金额核算。
(三)支付款项为工程监理管控范围外的,可不经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批。
(四)合同第一次付款应附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参照学校一般票签审核权限,由基建处发起。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如通过财政直拨方式进行,原则上需先完成校内财务审核签章流程后方可向财政或其他资金拨付部门提请付款。
第十一条 规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审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做好竣工结算的审价和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关于立项和计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