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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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完善管理制约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强化管理监控,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监控,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共上海电机学院委员会、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法律,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包括:制定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建设档案、工程质保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学校建设工程和建设资金。建设工程包括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中所有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主要包括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外观和新增建筑面积的各类建设;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捐助、合作开发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合理设计,严格建设管控,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和功能需求。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坚持公开运行,将项目建设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努力实现“工程优质、人员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由学校党政统一部署,凡涉及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安排等事项的,需经学校校长会办公会讨论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单位为基建处。领导小组通过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集体商讨决策相关事项。根据会议审议内容,校内其他部门或相关合作单位负责人可作为扩大范围出席会议。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有:

(一)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审议基建工作管理规则和制度。

(二)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检查指导基建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审议各基建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五)研究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

(六)审议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

(七)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八)对基建工作出现的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学校基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九)研究决定学校基建工程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十)对学校校部会议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基建处、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党委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招投标办公室、信息化中心、后勤保障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档案馆等,在基建工作中,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处提供的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基本资格审核及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建设项目相关招标(招标代理单位除外),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牵头开展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中暂定价部分的招标及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协调参建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质保期间相关维保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组卷及备案工作,并配合档案馆做好相关竣工档案管理工作;配合财务处和财务监理单位开展建设资金管理及竣工结算决算相关工作;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及相关过程性审计;配合后勤保障中心对竣工校舍进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类合同的审定、会签及签约,以及其他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

发展规划处负责依据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基本建设工作需求。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方案制定等方面的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基本建设规划及建设过程中楼宇内外及整体校园内各类校园文化设施的规划审核、建设落实及相关工作。

财务处参与基建项目财务监理公司资格审核及招标工作,负责基建账户的资金收付管理工作。参与各类与工程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会签,配合基建处申请基建项目各类政府采购编号等相关工作。

审计处负责与财务监理单位按照财务监理合同进行工作对接,对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订立、材料设备采购及竣工结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各类与工程相关的合同会签和竣工结算决算编制等。

保卫处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校园出入口设置、路网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保障事宜。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参与招标过程中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及会签,参与各类合同会签。

信息化中心负责新建建筑数字化系统等弱电系统的方案编制与实施等。

后勤保障中心负责施工过程中疫情防控工作及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对竣工校舍进行衔接管理及物业管理,开展不动产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与基建处等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工程质保期间相关维保工作等。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配套设备建设的管理等工作。

档案馆负责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档案组卷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他机构依项目建设需求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基建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一条 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学校还可针对单一基建项目组建专门规划建设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相关机构的组成由涉及该项目建设的使用和管理部门组成,负责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规划及建设管理相关议事决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委托专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建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应与代建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项目出资方可作为合同见证方。代建管理有关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可委托财务监理单位开展。财务监理单位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直至通过政府审计,负责全过程的造价审核与咨询、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财务竣工决算及绩效评价工作。学校应采取措施,确保财务监理单位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有关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可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学校应采取措施,确保监理单位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工程监理管理有关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可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学校基建项目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类似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工程发包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 学校还可根据基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实际需要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聘请其他机构负责相关专业管理工作,服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相关管理有关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基本建设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总体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建设、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八条 总体建设规划。

学校发展规划机构根据学校授权,负责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基建处负责执行学校的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依规制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学校长远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涉及改扩建的基建项目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基建处可根据项目建设任务的需要,遴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校区总体建设规划,相关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校区总体建设规划经校内论证后提交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获得批准后,由基建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校区总体建设规划工作可分为新建规划或修订原规划两种情况,工作原则和程序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决策。

学校建设项目的决策根据学校事业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的实际需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出建议,包括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经过各层面、各参与部门或单位(机构)和基建领导小组充分研讨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学校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先行进行咨询评估。

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学校可依据项目的有关情况和需求,决策是否针对该基建项目组建专门规划建设管理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处负责编订,经校内论证后提交基建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获得批准后,由基建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基建处可根据项目建设任务的需要,遴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相关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负责编订,经校内论证后提交基建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获得批准后,由基建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需的项目设计方案及其他相关设计图纸的编制单位原则上由专业机构负责,需通过招标途经产生。

基建处可根据项目建设任务的需要,遴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对于可研报告中有关附件材料的编审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基建处协调设计单位根据学校提供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

初步设计完成后,经校内论证后提交基建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获得批准后,由基建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初步设计工作和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原则上由专业机构负责,需通过招标途经产生。其余参编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基建处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施工图编制工作原则上由专业机构负责,需通过招标途经产生。

第二十四条 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后,财务处、基建处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

相关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可由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各参建单位的产生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公开程序遴选,相关程序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单位的遴选和管理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讨论议定应由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技术咨询机构、学校有关部门参与或审核会签。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学校与基本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基建项目各类合同的谈判和文本内容应由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技术咨询机构、学校有关部门参与或审核会签,对于较为合同额大于200万元(含)或内容较为重要的合同,可提请法律顾问或其他校内校外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涉及合同的有关授权委托及其他有关工作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的招标工作、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施工管理。

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关于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工程款支付的条件、进程及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款支付时,参建单位应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严格做好投资控制,原则上聘请财务监理单位参与开展基建项目全过程财务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向审计局提交竣工审计申请,并配合竣工审计工作。并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学校有关监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及支付进行全面监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设计概算。如确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概的,应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获得批准后向有关上级单位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及交付。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具体的程序详见《上海电机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及保修实施办法》。竣工验收完成后依据竣工验收建议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及时完成交付工作及工程竣工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收尾及其他工作

建设项目收尾及其他工作包括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审计、工程竣工档案的入库、固定资产新增、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保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各类相关要求按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学校有关制度要求及合同约定等为依据执行。保修工作由基建处负责落实,后勤保障中心及相关项目使用部门进行配合协助。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使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既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也包括与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基建处是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部门,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基建处委派专人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由基建处负责建筑物工程施工过程和参建单位管理、监督和检查,包括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工程主要节点进行重点检查,在高温、台风、暴雨、汛期等特殊气候条件下和特殊时间段进行特别检查等。

基建处组织有关专业单位对施工用的重要建材进行施工前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基建处主要负责与质监等主管部门接洽联络有关建设、验收、竣工事宜。

项目施工期间,保卫处应参与做好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施工区域及其临时用房区域的消防、治安、外来人员管理等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校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明施工。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管工作。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校园已有建筑、设施和校园环境的保护工作,不得破坏、损毁施工区域以外校园公共设施。对施工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临时破坏的,必须在竣工离场时恢复。如施工单位对校内设施、景观绿化或校园环境发生损毁的,基建处可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车辆或建材运送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出校园,做好噪音管理,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

施工区域应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施工期间做好作业区域噪音管理、扬尘控制等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和清运工作,不得污损校园。如发生污损的,应恢复原状,基建处还可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如因工程需要,参建单位需要入住校园的,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指定区域工作生活。如需搭建临时用房的,应在学校指定的区域搭建,基建处、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应对临房的建设和使用进行例行检查。

建设过程中,各参建答案为应当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过程中疫情防控工作及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基建处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过程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要按照岗位职责,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校舍质量安全是事关学校发展的百年大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追究相关单位或有关个人的责任:

(一)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重大资金使用异常情况,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

(三)校内施工存在严重的不文明现象,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和交通运行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校规以及与政府规定相悖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保障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人员配备,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纪律性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委(纪监综合办公室)对基建工作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等进行监督。督促基建工作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并对制度执行情况加以监督,对在基建工作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制的规定追究部门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建工作应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关于立项和计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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