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和《国家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结合近年来我校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我校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赴港澳台学习、实习机会,拓展视野,提升交往能力。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我校学生赴港澳台知名大学、企业和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采用学校或二级学院资助、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并努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校级交流项目为基础,经费统筹安排。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 项目资助原则:
(一)优先支持国家级一流本科建设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上海市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省级一流本科建设专业及学校特色重点专业等人才培养重点项目;
(二)优先支持赴港澳台名校和全球500强企业的项目;
(三)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中国籍在籍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
(一)赴港澳台高校学习交流一学期及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取相应学分的项目;
(二)赴港澳台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三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赴港澳台高校履行校级协议中规定的访问交流项目、实习项目;
(四)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
(五)我校在籍在读学生自行选择赴港澳台学习交流的,不属于本管理办法资助范围,相关手续参照学生手册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住宿费等。
第十条 资助标准及要求:
(一)学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二)学生参加相同类型的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三)接受港澳台学习资助学生,当年度不再享受学校其他奖助学金。
(四)学生GPA成绩达到2.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GPA成绩达到理科3.0、商科及文科3.2及以上方可享受资助。
(五)长期项目(三个月及以上的),根据个人GPA绩点、境外学习时长、项目学费金额等因素决定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1.参加港澳台学习项目(三个月及以上),最高可享受资助金额为2万元;
2.参加港澳台实习项目(三个月及以上),最高可享受资助金额为2万元。
(六)交流访问团项目资助金额如下:
1.学校资助交流访问团项目学生在对方学校的相关学习、参观和食宿费用;
2.经学校认定的港澳台实习项目(三个月以下),学校资助往返机票和保险。
(七)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根据学校资助办法予以资助。
(八)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上述资助金额之外的特别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按照学校发布的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信息,组织本学院学生的报名、遴选、上报推荐和派出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中国籍在籍在读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申请时GPA成绩2.0及以上,具备在港澳台自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外语水平达到项目规定的要求;
(四)身体健康,符合港澳台地区学习的要求;
(五)一般应具有在港澳台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十四条 选拔流程:
(一)学校每年定期公开发布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信息。
(二)学生个人网上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在二级学院公示后向学校推荐人选和建议资助额度。
(四)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复核。
(五)学校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确定入选者名单并进行公示。入选者名单在公示日期结束之后,不再接受项目调换。
(六)学生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派出与管理
(一)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赴港澳台学习、实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包括经济担保责任、港澳台学习、实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回校等内容。
(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上海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相关材料,取得学生入台或港澳批件,组织学生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学习签注。
(三)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境行前教育。
(四)学生在港澳台学习、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派出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应在到达所赴地区后与学院保持联系,15天内向二级学院报备在境外的住址、联系方式,紧急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定期向派出二级学院报告在外学习生活情况。
(五)学生党员在赴港澳台学习、实习之前,应到学校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团员在赴港澳台学习、实习之前,应到学校团委办理相关手续。
(六)学生在港澳台学习、实习期间因故必须中止学习、实习的,必须向双方学校、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该学期作休学处理。
(七)学生应在项目期限内完成港澳台学习、实习并及时返校,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其他学校学习、实习或转往第三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上海电机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成学业入境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港澳台学习、实习的,需至少提前45天填写《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延期申请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外学习、实习。未经学校批准未按期返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人身安全,不出现有损国家尊严的行为。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事项应即时向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提前召回参加交流学习、实习的学生,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回校者;
2. 公开发表不妥言论、有损害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的言行或影响两校友好关系者;
3. 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者;
4. 因学习成绩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者。
(十)学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港澳台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手续(短期访问项目可以参照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认定学分)。
(十一)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参与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的学生,如第8学期在港澳台学习,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1.选择参加港澳台高校毕业设计(论文),在港澳台高校教师指导下进行。二级学院先期应对学生开题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可行之后学生方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需向学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成绩及校方签章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符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学校认可其毕业设计(论文)。
2.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申请参加学校毕业设计(论文),二级学院将其编入毕业设计(论文)小组,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应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论文答辩(也可向二级学院申请延期答辩)。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项目实施情况,将与下一年度项目资助额度挂钩。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费用将在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实习满3个月且稳定的情况下给予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在赴港澳台之前应根据学校规定缴纳相关年度学费,若有欠费,一经发现将取消港澳台学习、实习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未能按期完成港澳台学习、实习(交流)任务,需退还相应资助金。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电机学院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沪电机院港澳台〔2017〕22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