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 时间:2021-05-28 浏览:195 设置

根据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改革目标,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积极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科研团队建设、与企业协同创新、政府决策咨询、学科交叉创新创造方面的作用,力争形成一批有突破性的科技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科技发展规律,根据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组织架构,激发师生创新活力,坚持研究问题导向,积极为国家和上海科技发展服务。

(二)主要原则。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引导研究机构充分发挥科研育人、科研育才的作用,成为“思政育人”的重要组织,确保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对接国家和上海经济发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生产中的技术瓶颈,推进我校科技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坚持分类发展,根据学科差异开展差异化培育,设定不同的绩效考核目标;根据成熟程度,实行差异化的管理模式,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设目标。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学校形成一批有学术影响力的研究机构,拥有一些突破性进展的科技成果,形成一些与企业协同创新的经典案例,在科技转移转化方面有突出的成绩;引育一批高水平的科研人才,抓好青年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团队的凝聚力明显增强,学校科研氛围显著增厚。

二、组建要求

(一)学校研究机构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申报,学校批准设立。研究机构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单位之一,在二级学院和科技处的共同管理下开展工作。鼓励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与服务、人工智能、电机电控等领域成立一批交叉学科研究机构,跨学科跨学院成立的交叉学科研究机构,应明确由其中一个单位进行管理。

(二)研究机构的建立要有学科依托,一般以一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原则上要符合学校优势学科建设方向或者国家、上海重点发展的学科。

(三)申报研究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依托学科的实际需求,设立一个主干研究方向,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若干相对稳定且紧密切合的支撑方向;研究机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人左右。

2.研究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精神,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机构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研究机构学术梯队合理,原则上中青年人才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

3.在科研方面已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研究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机构建设工作。

(四)研究机构分类

鼓励研究机构分类发展。根据研究机构依托学科特点和优势特长,分为基础研究为主、应用研究为主、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为主型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专心做好相应类别的工作。

基础研究为主型研究机构应面向前沿的科学问题,潜心探索、长期攻关,取得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为主型研究机构的主要成果评价包括: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等。

应用研究为主型研究机构应重点关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和政府智库建设,力争在产业技术发展和政府决策咨询方面获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成果。应用研究为主型研究机构的主要成果评价包括:理论应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为主型研究机构要重点对接企业需求,加强与长三角技术转移分中心的联系,以“四技服务”为抓手,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为主的研究机构主要成果评价包括: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广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实际贡献等。

(五)研究机构的建立审批程序: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拟建研究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研究机构建设申请表,经相关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核,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运行管理

(一)研究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建立研究机构会务制度,讨论决定研究机构的重大问题。指派一名教师负责所内的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研究机构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2.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实施和检查。

3.负责组织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和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

4.负责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负责团队成员的管理。

6.负责研究机构发展规划和目标制定;负责团队学术梯队的建设和优化。

7.负责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的建立和运行。

8.负责仪器设备、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研究机构主动撤销、合并或调整,应由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研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成员等,由依托单位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学校批准。

(三)建立“双聘双认”的科研成果考核机制。相关院系的科研人员“双聘”到研究机构工作,在研究机构工作期间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由相关学院和研究机构共同享有、共同承认。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科研成果可根据实际贡献自行协商分割归至相应学院。“双聘”科研人员均在相关院系进行科研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审、绩效考核。

(四)根据研究机构的类别,实行差异化评价,建立研究机构的定期评估机制。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研究机构定期接受评估,两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未通过评估,将撤销研究机构。

(五)加强对研究机构的过程管理和督促指导,研究机构每三个月要书面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并建立一定范围内的通报和问题解决沟通机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机构建设推进会议。

四、组织保障

(一)为了保障研究机构建设成效,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经费分配坚持结果导向、公平公正,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可支配经费情况,探索实施“揭榜挂帅”新机制,根据“揭榜挂帅”任务量、难易程度和科研成果计分管理办法,核定资助经费额度。

(二)研究机构应重视学术道德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研究机构正常运转,积极吸引校内外科研人员参与科研工作。

(三)研究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科技奖励申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机构需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化管理,确保科技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

(五)学校研究机构统一命名为“上海电机学院XX研究所(或中心)”,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统一命名为“上海电机学院- XX联合研究所(或中心)”。未经相关申报和审批流程,不得擅自冠名“上海电机学院XX研究所(或中心)”。

五、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研究机构指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或中心。

(二)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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