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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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教201924),以及其他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部分经过学校认定的社会募集基金的项目,简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及其他纵向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科技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级别分类按《上海电机学院政府计划类项目级别认定暂行办法》(沪电机院科技2018332号)执行。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后档案的归档、整理,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核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或购买)项目研究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对项目实施中生成的归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招投标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中需招投标的设备、材料、软件及服务等的采购。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管理和财务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查阅等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七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者资格应符合科研计划管理部门的相关申报条件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须根据科研计划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

第九条 科技处对报送的申请书,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有限额的项目,科技处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所有内容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费到帐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科技处编制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在校内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 为促进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完成科研计划项目,学校对获批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以“上海电机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100万以内国家级项目,每项项目经费按1:0.5配套;100万(含)以上国家级项目,超出100万部分经费按1:0.3配套,每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00万元。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2.对于以“上海电机学院”为第二承担单位且到账经费达100万(含)以上的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5%进行配套,每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获批立项后第二年3月份提出配套资助申请,由科技处进行审批。

4.项目负责人分三个阶段申请相应额度的配套资助。在获批立项后申请配套经费的30%,在中期答辩通过后申请配套经费的30%,在按计划进度结题后申请配套经费的40%(延期结题一年的项目,该部分配套经费减少为20%,延期结题两年及以上的项目不再享有该部分配套)。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要做好项目研究的原始记录,项目结题后一并归档。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科技处应按项目计划进度对科研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和项目中期报告,交所在二级学院(部),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送科技处。

第四章 科研外协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外协合同指上海电机学院(甲方)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中需要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乙方)所签订的研究、设计、测试、化验、加工、技术服务等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经费的支出,应符合相应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科技处为科研外协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外协合同的审批及管理。二级学院(部)是科研外协合同的审核和监督执行单位,对合同内容、外协单位资质的审定和监督执行负主要责任。对于重大的科研外协合同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开题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和经费预算谈判备忘录(或报价明细表)。 

第十八条 科研外协合同文本按规范格式编写,需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密协议、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等,具体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我校享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研究开发成果的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以内。相关条款不能与依托项目的合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相抵触。

第十九条 科研外协合同必须符合依托项目组织(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受依托项目条款约束,属于政府采购的外协内容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后,经甲乙双方法人签章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登记,同时由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外协合同须附依托项目的合同书(协议)和承担单位资质材料等,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方可办理外协经费的审批和签章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外协合同中涉及设备、材料、软件及服务等的采购,应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1.涉及校内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关于上海电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沪电机院招投标2019225号)要求执行。如涉及校内危化品的采购还需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外协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没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照以下执行:

1)外协金额在20万以下或项目任务书(协议)条款中已约定科研外协明细的,依据项目需要自行采购。

2)外协金额在20万(含)及以上或未约定科研外协明细的,按照《关于上海电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沪电机院招投标〔201922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外协合同执行完毕后,依托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对完成项目材料进行归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协科研合同的经费结算。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外协合同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签订合同时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预定完成时间截止前,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将项目研究材料及时归档,并完成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部门申报、认证,经科技处提交科研工作委员会批准,报科研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未履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行中断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的,按照科研计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将被记录学校科研诚信档案,并取消一个年度及以上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电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电机院科研201657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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