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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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与业务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及日常管理、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三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遴选程序产生,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采购法律法规组织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校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为了建立竞争机制,根据学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入围4-6家招标代理机构。每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组织遴选。

第三章  入围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分配

第五条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年度采购资金的分布、代理对口单位或部门相对固定、适时轮换等原则,结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分配采购业务。

第六条单项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投标办公室根据第五条的原则分配实施。对于单项200万元(含)以上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由学校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投标办公室每年度应向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标代理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与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二)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三)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等方式接受报名;

(四)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五)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六)依法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七)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十)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投诉处理。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影响学校招标工作的开展。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为代理项目联系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代理机构的组织能力、服务态度、响应情况、配合处理答疑投诉情况、档案管理以及采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代理业务分配和协议续签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成立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及部分学院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确认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报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向招标代理机构通报。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向其分配新的代理项目,整改不合格的,学校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代理协议。如因代理机构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学校有权解除与其合作协议。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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