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15〕1号)和《上海电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规定》(沪电机院审〔2018〕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决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对象是学校或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财务决算审计是对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等原则;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和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分析评价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第七条 收入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和其他预算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应收尽收,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八条 支出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超预算开支;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虚报虚列、挤占挪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
(三)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行为;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真实;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五)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九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是否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是否存在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三)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对固定资产、材料等是否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按规定调整和处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按规定计提;
(五)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各类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经济效益项目目标责任制;
(八)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是否存在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负债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九)举债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十)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十一)预算结余和结转是否合理、合规;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
(十三)各项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参与、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也可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上级部门的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被审计年度的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