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和工程保修工作,完善基建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各类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及工程保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参建各方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的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所指的档案移交是指由基建处在工程竣工手续办妥后向学校基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所涉及档案;所指的工程保修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协调保修单位按保修协议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工程全部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如其所承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代理制,施工单位则向项目管理公司提交申请。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竣工预验收;
(三)有完整的工程档案,须有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如该工程有隐蔽工程或阶段性验收,还需提供过程性验收资料;
(四)如该项目涉及到设施设备,则需提供完整的设施设备清单。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项目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图纸);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
(三)项目合同相关约定;
(四)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项目调试和试运行的效果。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通过预验收后,基建处(或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及校内有关部门等进行实地测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分别完成相关报告的编制。如该工程需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则在校内验收完毕后再行提请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检,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二)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或项目管理公司)提交验工验收申请;
(三)由基建处(或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开展工程预验收;
(四)由基建处(或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及校内有关部门等进行实地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参与验收;
(五)现场验收后,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六)如该工程需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则在校内验收完毕后再行提请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档案移交
第七条 与修建项目有关的所有立项审批材料、规划设计材料、招投标材料、合同材料、现场管理各类材料、竣工验收材料、结算审计材料、涉及项目建设决策的会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均属于项目竣工档案留存范围。
第八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施工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基建处指派的现场工程师进行督办。工程建设启动前或现场施工完成后的项目档案材料由基建处指派的现场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如该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代理制,基建处的职能则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同时,当资料收集齐全后,项目管理公司应即时通知基建处展开后续工作。
第九条 工程概算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聘请专业竣工档案编制单位开展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相关预算应纳入工程概算范围。当资料收集齐全后,应即时通知基建处展开后续工作。
第十条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后,基建处应即时向学校基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竣工档案移交。
第十一条 原则上,工程尾款必须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档案提交齐全后申请支付。
第四章 保修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按规定预留不少于工程结算额5%的质保金。有特殊需求或免除质保要求的,需在施工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的保修条款中,应对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如该工程免除质保义务的,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按现行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如保修期为双方约定,约定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有变化时可根据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保修工作由基建处负责落实,使用部门进行配合协助。
第十六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落实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和保修工作职责的,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关于立项和计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