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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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发﹝2018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沪人社规〔20183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原则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逐级晋升的原则,实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坚持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照教师主要成果侧重,分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实验技术型、成果转化型四类,其中教学科研型根据学科专业又进一步细分为理工类、人文社科与体育类、艺术类三个类型。

(三)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所申报的专业技术系列及提供的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所在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聘任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满足条件的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应聘本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教学(含思想政治)、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与聘任。

(三)学校党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另行制定文件,适时组织实施。

三、岗位设置

(一)根据教育教学、创新研发、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于硕士学位点学科、重点学科、高水平研发平台、本科专业、公共基础课等领域。针对专任教师之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设置正高级岗位,合理设置副高级岗位,规范设置中级岗位。

(三)凡实施职务晋升社会评议的岗位(会计、卫生、出版、统计、经济、档案等系列),须通过相关考试或社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后,在符合高级职称岗位设置原则的情况下择优聘任。

四、申聘条件

(一)正常申聘

1.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德才兼备。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具有学术行为不端者,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2.学位学历及资历要求

1)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助教(研究实习员):具有硕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助理实验师:具有硕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有专科学历,在实验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考核合格。

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助理实验师执行,技术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要求。

2)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讲师(助理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研究实习员,下同)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

实验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具备专科学历,担任6年及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

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实验师执行,技术能力需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副教授(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助理研究员,下同)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高级实验师和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副教授要求执行。

4)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授(含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含副研究员,下同)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教授要求执行。

5)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特殊要求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12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其他系列任职学历学位要求,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6)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绿色通道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具体条件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

3.教学能力要求

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教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申聘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每学年系统完整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5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具体条件参见《上海电机学院职称评聘教学评议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4.学术与技术能力要求

1)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胜任相关专业一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

②担任助教期间必须参与一项相关专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

③担任助教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或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相关专业论文。参编一本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领域教材(排名前3位)或专著,主持完成一项相关专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研教改课题或科研课题,均可以代替一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助理研究员(馆员):同讲师③;

实验师(工程师):

①独立承担一门实验课程教学及实验辅导任务,进行设备管理维护和实验设备开发工作。

②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

③参与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的实验室建设或其他教研、科研项目。

会计、卫生、出版、统计、经济、档案等系列,申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通过国家或上海市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授、副教授学术与技术能力要求见附件1245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学术与技术能力要求见附件3

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学术与技术能力要求同教授、副教授。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会计、卫生、出版、统计、经济、档案等系列,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相关社会评议。

5.实践经历要求

197212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有累积1年及以上的国内访问学者时间或累积6个月及以上的国(境)外学习或访问学者时间;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中,对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9771231日以后出生从事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有累积1年及以上的产学研践习时间。

35岁及以下的教师首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任现职以来须有累计1年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等学生思想政治与管理服务工作经历。

6.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条件。申报人员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材料,供评审时参考。

7.其他要求

1)聘任教师职务系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硕士、博士学位身份认定助教、讲师职务的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所有入围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以第一(通讯)作者在近5年取得的成果。统招统分硕士、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不能作为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入围条件。

(二)年限破格申聘

1.为构建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任现职以来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师,可突破任职年限,申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破格年限不超过1年。

2.副教授(副研究员)破格申聘教授(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破格申聘副教授(副研究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入围条件按照附件5执行。

3.破格申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应合格,且近3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或获校级以上表彰。

(三)条件破格申聘

未完全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聘条件,但某一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和标志性成果的校内优秀人才,或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校长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投票后,可报校聘委会直接聘任。如二级学院暂时没有高级空岗,可三年内不占二级学院高级技术职务岗位数。

(四)重新申报

1.东方学者等特聘岗位教师在聘期内可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期结束且考核合格后,仍需通过正常聘任程序方可继续聘任。

2.上一次未通过第三方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人员,本次继续申聘需有新的学术、技术成果(须符合入围条件)作为主评议材料。

3.通过了第三方学术技术能力评议但未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投票的人员,再次申聘,需重新送审第三方学术技术能力评议。

4.通过第三方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投票的,其学术技术能力资格有效期为3年。3年内可以通过正常程序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3年后再次申请参加评议需提供新的学术、技术成果(须符合入围条件)3年有效期内如应聘者本人要求重审,亦可受理,重新送审须有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且以新的送审结论为准。

5.同级转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转岗满一年以上并综合考察合格,且要达到相应职务的聘任条件。其他系列平级转聘为教学科研系列的,必须重新送审。

五、聘任程序

(一)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学校通知:学校公布岗位信息,下发评聘通知。

2.个人申报:规定时间内个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证明材料。

3.二级单位初审: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公示申报者详细申报材料,限额推荐。

4.学校复审:校资格审查组对二级部门(学院)上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公示复审合格人员名单。

5.思想品德审查:思想品德考察组审查申报人员思想品德、教书育人态度等。

6.教育教学与实践能力考察:教育教学与实践能力考察组考察申报者的课堂教学水平、实践能力等。

7.学术与技术能力第三方评议:学校委托第三方开展申报者的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

8.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对通过外审人员的学术和技术能力及工作业绩进行审议,并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聘者进行面试答辩;投票表决。

9.校聘委会根据各组综合考评意见,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进行投票表决。学校对拟聘人员任前进行公示。

10.发文公布:校长办公室确定聘任人选,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完成上述1-5程序后,由校人力资源处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校聘委会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批准聘任人选。

六、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一)学校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1.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由院校两级共同负责。二级学院(部门)初审,校资格审查组复审。校资格审查组由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学生处等部门成员组成。

2.思想品德考察组: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生工作等进行考察,确定审核意见,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具体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

3.教育教学与实践能力考察组: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教学实绩进行考察评议。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4.校学术委员会:对经过第三方学术评议通过的全校正高职务应聘者和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应聘者进行面试答辩,对副高级应聘者进行书面资料评议。具体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予以实施。

5.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校聘委会”):审核二级学院推荐意见及整个校级评审过程;根据预定的岗位数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选。校专业技术职务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人员变动自然更替)。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二级学院(部、中心)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审议小组,负责对申聘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与实践能力、学术与技术能力初审,并排序。

(三)表决规则

1.各聘任工作组织由学校(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自身规模组建,人数一般为7-11人。校考察组、学术委员会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组、学术委员会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组、学术委员会、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2.考察组、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3.考察组、学位委员会或聘任小组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七、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原则与成果鉴定

(一)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坚持以社会评价为主导,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学校按规定进行学术评议,申报高级职务的评审材料的外送份数为5份。

(三)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通过的标准为:评审结果为“达到”、“基本达到”或“不达到”分别折算为“2分”、“1分”和“0分”,参评人员需获得5位评审专家累计“7分”及以上方可视为通过;参加破格评审人员需获得全部评审专家的一致“达到”方可视为通过。

八、工作纪律

(一)各学院评议小组、校学术委员会、聘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凡评聘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时应当回避。

(二)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评审时,实行本校专家回避制度。

(三)从事职务晋升的各级组织及各级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人报送虚假材料,应立即取缔其应聘资格,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取消一次专业技术职务应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级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务评聘工作制度,不得随意泄露职称评聘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及表决结果,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九、监督与申诉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成立本部门职务评聘监督与申诉受理小组,与校申诉委员会(挂靠工会)分别负责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

十、其他说明

(一)所有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每年集中评议一次。凡由我校组织实施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所有材料都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机构进行同行鉴定。

(二)校聘委会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分别讨论上一个半年度内获得各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经聘委会主任提议可追加召开。聘期一般与学校的岗位聘任周期相结合,即从上一个半年度的630日和1231日起至本轮学校岗位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三)对于新进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与聘任,其聘期从正式报到之日开始。

(四)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者,国家及本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兼任班主任和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成绩显著的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聘任的依据。

(六)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学校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电机院委学〔201635号)及《上海电机学院思政系列高级职称评聘教学评议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稿)等文件执行。

(八)第二次及以上参加评议的人员评议费由申请者本人自理。

(九)除教师和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需具备本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跨系列晋升。

(十)任职年限指实际任职时间(按月计算),攻读学位(含在职)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有交叉和间断情况者,根据相应的任职年限要求,按照实际担任职务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进行年限折算,达到规定年限要求者为正常晋升,否则为破格晋升。

(十一)从外省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学术技术能力须通过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后方可按照学校有关程序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条件部分由科技处解释、教学能力条件部分由教务处解释,思政与师德部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其余部分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电机学院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沪电机院人〔2015210号)执行至20181230日废止。如与学校以前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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