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党政管理及直属部门岗位编制核定办法
为满足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迫切需要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人力资源,加强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经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和第3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
通过核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打造一支精简高效的管理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精简高效
在学校总编制数内,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合理定编,科学设岗,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二)保证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分别确定不同的核算标准,合理调整并优化队伍结构,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予以倾斜。
(三)动态管理、严控调整
根据各部门职能变化及工作需要等情况动态管理,同时兼顾近期重点需要和长远战略发展,严格控制调编。
三、编制构成
学校总编制由教学单位编制、党政管理部门编制、直属部门编制、发展编制及预留编制五部分构成。
(一)教学单位编制:指在二级教学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党政管理部门编制:指为内设的管理机构配备的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直属部门编制:指在内设的二级直属机构从事图书资料服务、档案管理、教学服务、信息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发展编制:指学校用于学科建设及事业发展的调节编制,占全校总编制数的2%左右,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五)预留编制:指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学校各部门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且未纳入定编范围的工勤人员所使用的编制,及超编人员所使用的编制。
四、岗位设置数
上级部门核定我校总编制为1150个,根据确定的二级教学部门编制计算办法,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定编为860个,机动编制为25个,剩余265个编制用于党政管理及直属部门。
五、编制核定标准及办法
(一)各部门岗位编制核定标准
1.党政管理部门编制核定标准
党政管理部门编制原则上根据各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满负荷工作要求核定。
2.直属部门编制核定标准
直属部门编制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编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二)各部门岗位编制核定办法
1.党政管理部门编制核定办法
党政管理部门编制,以满负荷工作原则核定,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16%左右。
核定办法为:党群系统和不设科级机构的行政处室编制一般按不高于处级干部职数的2.5倍(去掉小数取整计算)核定;其他内设科级机构的行政处室编制一般按以下标准核定:编制=处级干部职数+内设三级机构数(合署的算1个)×2。同时参照同类院校相同部门岗位职数。
2.直属部门编制核定办法
直属部门编制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7%左右,根据学校现状及发展需要,以总量控制、维持运行为基本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如下办法核定。
(1)后勤保障中心工勤人员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巡视的工勤人员自然减员,其余岗位参照管理部门核编办法,其中卫生所根据有关规定控岗运行。
(2)继续教育学院按管理部门核编,超编人员自然减员或岗位调减或继续教育学院自定岗位、绩效自付、盈亏自负。
(3)李斌技师学院人员自然减员。
(4)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控编运行,维持现有岗位数。
六、编制管理和运用
各部门要强化编制意识,严格编制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
(一)岗位编制实施动态管理,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实际出发适时调整,调整时间一般与岗位聘任的周期一致。聘期期间,可根据部门机构调整、岗位现状和发展需要进行微调。
(二)当部门实有人数超出核定岗位数时定为超编部门。但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部门超编或缺编运行,超(缺)编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1.满编或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新进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高水平人才,经校长同意,可启动学校发展编制,单独核定,引进当年可不占本部门岗位编制。确因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经党委组织部提议,党委常委会审批,可在总编制内统筹解决。
2.超编部门应通过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自然减员等途径在近年内将超编人员调整消化,自然减员后超编岗位由学校收回。
3.对于缺编岗位,可通过校内外招聘或发放一定的缺编费方式解决工作成效问题。
(三)现有工勤技能人员及其他超编人员实行预留编制管理,待自然减员等方式退出后,其编制一律纳入学校发展编制管理使用
(四)各部门应严格按核定的岗位编制有计划补充人员,重点对现有人员进行校内调整,通过进修培训等途径优化结构、减少冗员、提高工作效率。
(五)原则上不使用事业编制面向校外招聘管理人员。党政管理和直属部门岗位空缺可通过其他部门岗位人员流动、校内招聘、编制外聘用等方式解决。特殊情况另行上会讨论。
(六)公派出国人员、产学研践习人员、在职进修人员、派遣人员等与一般事业编制人员一并计入各部门岗位设置数。在编长病假等非在岗人员不计入部门岗位设置数。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