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电社专发〔2010〕34号)、《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兑现新聘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5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要求,同时按照上级核准的《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设置方案(2015)》以及《上海电机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2017年9月1日以后在编(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进人员
新进人员在原工作单位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及定级的,应经过我校重新聘任与认定。在学校没有聘任与认定前,暂按照其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应等级执行。
(三)辅导员
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不少于10年且符合相关岗位聘任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交流到专业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上。辅导员转岗需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设置岗位,科学优化结构
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为目标,围绕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设岗,明确岗位条件和职责。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二)严格控制比例,动态灵活管理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限额内,依据我校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岗位导向绩效,优化激励机制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保障,强化岗位聘用,完善人才遴选、评价与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对具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并按聘用程序审批。
(四)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与聘任
区分不同类型、不同系列,充分考虑学科发展水平、队伍建设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核定,我校现有编制总量为1150个,本轮聘用以2017年9月1日以后在编(在岗)实有人数为准。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每个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工作侧重面不同,教师可以分成教学科研型教师和专职科研型教师(严格控制数量)。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经济、医疗卫生、审计、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系列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最高岗位等级为五级。
(3)我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1)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核定与审批
三级、四级职员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决定。
五级、六级职员管理岗位,由党委组织部拟定聘任方案,报学校审批。
七级、八级职员管理岗位,由人力资源处拟定聘任方案,报学校审批。
九级、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由各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实施聘任,报学校审批。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5%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任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上一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结合实际,学校合理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以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为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任职资历、学术成就、学历学位、工作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综合考虑任职年限,统一制定二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2)。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详见附件2),由各二级部门根据部门特点和工作要求补充制定具体任职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新聘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社团组织和研究机构等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任职年限,结合各类管理岗位实际情况,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职员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详见附件3)。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调整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和上级要求对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适时调整。各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和具体岗位要求,制定不低于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文件规定的具体任职条件。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及要求
(一)“双肩挑”专指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工作(即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领导职务(即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比例。
(二)符合以下条件并在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的工作人员(即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任职条件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需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3.符合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4.“双肩挑”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定级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中,核定一批具备专业技术背景、且需要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工作目标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已经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即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其他管理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四)对2011年以后进编的普通管理岗位人员,按照管理人员定岗,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党务工作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现有工勤人员超过岗位设置数的,采用自然减员方法,逐步减少到位。
(六)2009年综合改革时聘任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并且本次岗位聘任继续在原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具备本科学历(或学位)的工勤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可以按照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七)校内其他系列人员转任教师岗位的规定:校内转岗者,岗位需求以当年招聘计划为准,按照当年公布的教师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且同时要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八)本次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人员,如果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不相一致的,应在2年内完成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聘。
(九)各二级教学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及我校核定的数量、比例结构等规定执行。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专兼职教师和研究系列人员,都应进入相应学科专业的二级教学部门或高等技术教育研究所等部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定级。
(十)对原聘任在普通管理岗位(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职员)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聘入各相关学科的二级教学部门,并完成定级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后续人员没有到位的,应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校岗位设置与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同意,人力资源处备案。
(十一)对专职辅导员师生比距离上级要求差距较大的学院,鼓励从近年新入职的非思政系列专任教师中选聘部分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人员聘任校聘辅导员岗位1-2年(负责1个班级),工作要求与专职辅导员岗位要求一致,并享有专职辅导员的相应待遇。
(十二)对非在岗人员的处理办法:对获批内部退岗休养、长期病假、待岗人员等非在岗人员,定级至原工作岗位相应职级的最低等级。出国和脱产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
(十三)本轮岗位设置数适用于2017年-2021年,相关人员配置逐步到位。本轮聘任过程中人员配置不能到位的空缺岗位,纳入到学校统一管理。
(十四)聘期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聘期考核文件执行。
(十五)关于当年度退休人员的岗位聘任和定级问题的处理:学校于上一年度末对当年度的退休人员岗位进行核定,确定岗位数量及聘任定级的相关限额。临近退休教职工按照相关岗位的定级和聘任要求,提出定级和聘任申请,经过所在部门同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由学校统一聘任。
(十六)各二级部门要做到周密部署、规范操作。应通知本部门教职工及时进入我校2017年教职工岗位聘任网上操作系统,做到全面覆盖、全面告知,不遗漏任何一个人。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兼职教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定级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每一项工作,做到方案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示,及时解决教职工提出的问题,确保部门聘任工作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六、聘用期限及任职年限
(一)以本次聘任为起点,聘期四年。即2017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聘任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
(二)相关任职年限计算到2017年8月31日。
(三)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七、聘任组织与职责
(一)成立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成员由学校“机构设置和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
(二)成立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协助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制定教职工岗位设置及聘任相关办法,负责全校教职工岗位聘任与定级工作。成员由学校“机构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成员构成。
(三)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与定级工作,审议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与定级、非二级教学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与定级。其中,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专业技术岗位申请人的思政情况予以考察(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教学业绩部分进行审核,科技处负责对科研业绩部分进行审核。
(四)各二级机构成立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定级工作小组、三级机构设置与负责人聘任工作小组、争议协调小组,制定本部门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聘用、定级工作并报学校审批与备案。二级教学机构及工业技术中心、高等技术教育研究所、图书馆等应制定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定级实施方案并完成人员聘用及定级工作。
(五)成立校“岗位聘任争议协调小组”,负责调解本次岗位聘任与定级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工会、监察处、民管小组代表等部门负责人构成。
八、聘任程序
四年聘期内,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每两年聘任一次)。拟申请各类岗位晋级的人员可根据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评聘。
(一)学校及各部门公布拟聘的各级各类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相关表格;
(三)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1.管理岗位:由各部门按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根据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交人力资源处汇总,经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后提出拟聘名单。
2.专业技术岗位:由各部门按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根据评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各部门对本部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提出聘任与定级意见,审批本部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以下人员的聘任与定级,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备案,确定拟聘名单。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由学校按结构比例统一调控,各部门根据学校缺岗数及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处组织评审后予以确定拟聘名单。
(四)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任人员公示一周。
(五)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聘任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报市教委、市人社局批准后予以聘任。
九、主要工作进程及安排
第一阶段 | 形成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相关数据统计与分析 |
第二阶段 | 形成并公布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系列文件 1.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聘任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 2.上海电机学院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3.上海电机学院管理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4.上海电机学院三级机构设置方案 5.上海电机学院三级机构负责人聘任工作方案 |
第三阶段 | 完成三级机构负责人岗位聘任及学校公示 |
第四阶段 | 1.完成学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 2.完成部门公示 |
第五阶段 | 完成岗位定级工作 |
第六阶段 | 校级会议通过学校2017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总结及后续事宜 |
十、工资兑现的相关问题
工资兑现相关问题参照《上海电机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提交校级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