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三级机构设置方案(2017-2021版)

索取号:G0260701000-2021-0042 时间:2017-11-01 浏览:221 设置

上海电机学院三级机构设置方案(2017-2021版)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要求,同时按照上级核准的《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设置方案(2015)》和《上海电机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2017-2021版)》,经过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第12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结合我校内部机构调整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组织,做好新一轮三级机构设置工作。

一、设置原则及条件

(一)责权一致、科学合理。各三级机构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在职能上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应由一个三级机构承担;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等非日常工作特征的职能,不能设置独立的三级机构。

(二)立足实际,精简高效。三级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以数量合理、精简高效为目标。各部门可根据职能的调整及工作需要进行三级机构设置的改革、合并,三级机构的名称、职能可作相应调整。设岗即可进行的工作,不得再设置独立的三级机构。部门普通岗位数少于2个,原则上不设立三级机构。

二、设置范围

(一)党政管理部门的科、办公室(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

(二)二级教学部门下设的综合办公室、系和实验中心等。

(三)教辅部门等其他部门下设的办公室、部或科等。

(四)根据二级机构设置情况而调整的三级机构。

三、设置要求

(一)根据二级机构部门职责,设置相关三级机构、确定岗位职责。无新增职能原则上不再增设三级机构;二级部门职能划转或撤销的,原内设相关三级机构随之划转或撤销。

(二)根据我校划转上海市教委以后,上级有文件要求需要增加相关三级机构的,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党政机关及教辅单位可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三级机构,在原三级机构职数的基础上,进行功能相近机构的合并,优化职责。

(四)二级教学部门根据学院规模和岗位情况设置三级机构。

1.各二级教学部门根据本部门教职工规模、学生规模以及承担的工作量,按照任务饱满、职责明确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报学校批准后执行。二级教学部门可内设大科(室)或合署办公管理模式,促进工作人员一岗多能,以实现人力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2.对于以教学为主要职能或教职工、学生数较少(少于500人)的学院,只设学院综合办公室;对于学生数较多(大于500人)的学院,可增设学生工作办公室。

3.二级教学部门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立系、实验中心等内设三级教学科研单位,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4.撤销原“基础教学部”等机构,将承担基础教学任务的教师划转至相关系、实验中心。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2021831日止。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提交校级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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