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资〔2023〕17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资产管理处(zcglc@sdju.edu.cn)。
附件: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资产管理处
2023年11月17日